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專家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秘字第112300262 8號函修正全文第2點、第5點、第8點,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翡翠水庫長期扮演大臺北地區民生用水供應者的角色,確實達成大壩安全
、淤積少、不缺水、水質佳等目標,本局深刻了解水資源保育必須紮根於
教育,因而成立「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藉由辦理各項水資源教育活
動,期喚起社會大眾對水資源生態及環境保育之重視。復為充分發揮「翡
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功能,爰成立諮詢委員會,並以一00年
八月五日北市翡營字第一00三0四九一000號函頒訂定本要點,以資
遵循。嗣復以一0四年七月六日北市翡秘字第一0四三0四五八八00號
函修正。茲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再次檢討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諮詢委員會任務部分:因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課程已研擬規
    劃並訂定完成,且實務上師資亦由本局員工擔任,爰配合刪除原第一
    款至第三款相關文字,並修正及增訂相關規定內容。
二、第五點執行幹事部分:依實際執行情形,明訂執行幹事由本局環境教
    育股股長兼任。
三、第八點委員之出席費及稿費部分:依法規現行名稱修正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中心環境教育課程發展之建議及諮詢。
    (二)本中心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成果報告之建議及諮詢。
    (三)其他環境教育建議及諮詢事項。
〔立法理由〕
因本中心環境教育課程之發展已研擬規劃完成,且實務上師資亦由本局員
工擔任,爰本點委員會任務配合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修正為就後續課程之內容更新等面向提供建議及諮詢。
二、第二款修正為就年度執行成果提供建議及諮詢。
三、刪除第三款師資推薦規定。
四、原第四款款次遞改,並酌修相關文字。

五、本會置執行幹事一人,由環境教育股股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日常工作及開會事務等,並置工作人員二人,均由本局人員調派兼
    任之。
〔立法理由〕
明訂執行幹事由環境教育股股長兼任。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之出席費及交通費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
〔立法理由〕
因「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已修訂名稱為「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