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各界申請使用本局水資
源生態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之會議室,以達資源共享及增加該場
地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之會議室除本局及參觀簡報使用及機電保養時,不對外開放外,
其他上班時間內開放供訓練、講習、會議使用。
三、申請使用資格及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市屬機關學校
(二)其他各機關學校、團體依前項同順序申請時,以先登記者優先使
用。
四、優惠使用單位如下:
(一)市屬機關、學校,免收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其他費用,依場地
收費基準表計收。
(二)水源區內(新店、烏來、坪林、石碇、雙溪)機關、學校得免收
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其他費用,依場地收費基準表計收。
(三)身心殘障團體得免費使用。
五、本會議室使用分二個時段,每時段為四小時,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
計費,時段區分如下:
(一)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延長使用時間(需經本局同意,以二
小時為限),其計費方式以每小時比例計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六、每時段收費標準詳收費基準表。
七、場地預訂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內為之,並於使用日前一週內繳清費用
後始得使用。
八、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局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器材等無應負損壞
賠償責任,依規定程序一週內辦理無息退還。
九、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及內外秩序(自進入本局後)、
設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本局相關或指定人員之指
導。
十、場地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交還,如有損壞應即修復或負損壞賠償責任,
如於一週內未修復者,本局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
款項不足支應所需相關費用時,本局得追償之。
十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於原
因消滅後五日內,另訂使用期間。逾期其繳納之費用除已發生者外,
全數無息退還。
十二、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通知本局取消使用,未及於使用日前五
日通知者,逾期其繳納之費用除已發生者外,全數無息退還。
十三、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必要時通知
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申請使用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如因此造成本
局有所損害時,本局並得請求賠償及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違反法令、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者。
(二)違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辦理喜宴或喪葬事宜者。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五)活動損及他人或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六)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七)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
十四、本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使用日五日前協調原
申請者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
或請求賠償。
十五、使用場地有需要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先申請許可,經核准後
在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一日內回復原狀。
十六、使用場地者不得在會場內外擅自搭建臺架或電器設備,違反者致本
館因而受有損害時,申請使用者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十七、本使用管理要點、場地收費標準、及其他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於
本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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