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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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
    氣,提升施政效能,特設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
    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提供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二人,由本局主任秘書、簡任技正、一級單位主
    管、九等秘書以上人員組成。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並置幹事一人,由本局政風室職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五、本會報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專業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如延聘專家學者或社
    會人士出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