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執勤人員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船筏執勤人員安全及航
    行秩序,防範災難,提高航運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船筏執勤人員,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均應遵守本注意事項。

三、本局航務管理站(以下簡稱航管站)值班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實掌握了解水域內本局所有船筏之動態。
    (二)隨時保持無線電正常及暢通。
    (三)隨時注意氣象狀況,並與水庫操作科保持連繫,了解水位升降
          情況,適時調整浮臺繫纜及船席。
    (四)各項油料之提撥及存放應適量、安全。
    (五)颱風或天候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颱風警報發布後,通知全體船工停止休假加強戒備。
          2.水面航行有安全顧慮時得視實際狀況停止船筏航行,並即報
            備。
          3.人員值班時,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如風、浪過大,無
            法掌控情況時,應即撤退,並向上級報告。
          4.必要時得要求駐衛警察隊派員支援。
    (六)接獲船筏航行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如接獲船筏行駛中故障或碰撞通報時,應將情形通知管理員
            、股長或科長,作為後續處理研判及指示緊急應變措施,並
            將指示情形記錄於值班日誌後陳核。
          2.值日人員接獲指示後應立即調派其他船筏救援。
    (七)保持航管站內外周圍環境之整潔。
    (八)確實填寫值班日誌。

四、船筏駕駛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身攜帶無線電話機,並保持良好狀況,隨時與航管站連繫
          。
    (二)絕不酗酒駕駛船筏或有破壞團體榮譽情事。
    (三)禁止無照駕駛,並不得將船筏交職務以外之他人駕駛。
    (四)啟航前十五分鐘應到達碼頭,並先檢查機件、油料及發動引擎
          備航。
    (五)嚴禁超載或超速以策安全,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
          過每小時10浬( 18.52公里/小時),救生、緊急任務或巡邏
          艇除外。
    (六)引擎起動後應將油桿放於低速位置( SHIFT)方可轉動排檔前
          進或後退,不可一次將前進排檔直接換到後退排檔。
    (七)在後退排檔時,禁用全速以免震動太大損壞機器。
    (八)駕駛船筏應隨時注意儀表板上之各項讀數,若有異狀應立刻減
          速或停車,並將情形以無線電報告航管站,必要時可要求派人
          支援檢修調整。
    (九)兩船筏迎艏正遇有碰撞危險時,應各改變航向,朝右轉向彼此
          以左舷相對通過。
    (十)兩船筏交叉相會,如果來船筏在右方,應即減速禮讓,預防碰
          撞。
    (十一)兩船筏相遇,經過他船(筏)船(筏)後時,應減速慢行,
            以免波浪較大遭遇船筏翻覆危險。
    (十二)隨時注意水面漂流物及水中可見到之物體,防止船筏體碰撞
            及車葉絞損,了解船筏吃水深度,淺水區不得駛入,以免擱
            淺或碰損船筏體。
    (十三)經常保持船筏內外整潔及良好視線。
    (十四)隨時保持警覺,航行中如有危及本船筏安全之顧慮時,應即
            採取安全措施。
    (十五)遇風浪過大,船筏航向無法控制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航,
            並將情況報告航管站。
    (十六)夜航時,必須按規定開啟燈號,不得違反航行規章。
    (十七)船筏航行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航行中如果有人落水應立即通報航管站並停船搶救。
            2.航行中遇臨時故障或碰撞時應立即通報航管站,將情況詳
              細說明。
            3.船筏回航後應會同檢修人員檢視受損情形,並作成紀錄,
              且應儘速辦理修復事宜。
    (十八)航行結束後,應填寫航行紀錄。
〔立法理由〕
為避免水域船隻航行過快,爰參考石門及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
事項規定,第五款增訂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以確保航行安全;救生、緊急
任務或巡邏船,因首重時效,故不在此限。

五、船舶助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船舶航行前:
          1.協助解除纜繩。
          2.協助乘客上船舶並注意安全。
          3.協助及提醒乘客穿著救生衣。
    (二)船舶航行中:
          1.隨時留意乘客及船舶周圍安全。
          2.注意乘客是否穿著救生衣。
          3.通過第2攔木浮柵船閘時,協助啟閉船閘。
          4.航行中如果有人落水應立即告知駕駛並搶救。
    (三)船舶回航後:
          1.提醒乘客脫下救生衣。
          2.協助乘客下船舶並注意安全。
          3.協助繫牢纜繩。
          4.協助清理船舶。
          5.任務結束後應至航管站於航行紀錄簽名。

六、交通用船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收受餽贈,不接受招待。
    (二)隨時檢查船上安全設備,開航前應向乘船人員說明救生衣放置
          位置及穿戴方法。
    (三)除特殊需要外,應依規定時間航線行駛,依序靠泊,如有脫線
          、脫序情況,應在工作報表記述報備。
    (四)保持服裝儀容整潔,服務親切,態度和藹。
    (五)交通用船開航前,配合駐衛警察隊維持乘船秩序。
    (六)乘員上下船應特別注意安全,避免發生危險。

七、公務用船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接待參觀水庫之賓客時,準用前點規定。
    (二)水面漂流物撈取作業時,應穿戴救生衣及安全帽。
    (三)清除漂流物時,應特別注意勿讓垃圾接近推進器,以免發生危
          險。
    (四)大壩上游攔木浮柵應隨時保持關閉。
    (五)水域巡邏勤務由駐衛警察隊指揮,惟須向航管站報備,並保持
          聯繫。
    (六)執行巡邏勤務時,未經許可,嚴禁搭載非執勤人員。

八、無線電話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通話內容力求簡單明了,快慢適中,並注意禮貌。
    (二)通話完畢應即時登記通話時間、單位及內容。
    (三)嚴禁公務以外之談話。
    (四)通話時一律使用明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