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船筏執勤人員安全及航
行秩序,防範災難,提高航運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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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船筏執勤人員,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均應遵守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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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航務管理站(以下簡稱航管站)值班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實掌握了解水域內本局所有船筏之動態。
(二)隨時保持無線電正常及暢通。
(三)隨時注意氣象狀況,並與水庫操作科保持連繫,了解水位升降
情況,適時調整浮臺繫纜及船席。
(四)各項油料之提撥及存放應適量、安全。
(五)颱風或天候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颱風警報發布後,通知全體船工停止休假加強戒備。
2.水面航行有安全顧慮時得視實際狀況停止船筏航行,並即報
備。
3.人員值班時,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如風、浪過大,無
法掌控情況時,應即撤退,並向上級報告。
4.必要時得要求駐衛警察隊派員支援。
(六)接獲船筏航行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如接獲船筏行駛中故障或碰撞通報時,應將情形通知管理員
、股長或科長,作為後續處理研判及指示緊急應變措施,並
將指示情形記錄於值班日誌後陳核。
2.值日人員接獲指示後應立即調派其他船筏救援。
(七)保持航管站內外周圍環境之整潔。
(八)確實填寫值班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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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筏駕駛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身攜帶無線電話機,並保持良好狀況,隨時與航管站連繫
。
(二)絕不酗酒駕駛船筏或有破壞團體榮譽情事。
(三)禁止無照駕駛,並不得將船筏交職務以外之他人駕駛。
(四)啟航前十五分鐘應到達碼頭,並先檢查機件、油料及發動引擎
備航。
(五)嚴禁超載或超速以策安全,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
過每小時10浬( 18.52公里/小時),救生、緊急任務或巡邏
艇除外。
(六)引擎起動後應將油桿放於低速位置( SHIFT)方可轉動排檔前
進或後退,不可一次將前進排檔直接換到後退排檔。
(七)在後退排檔時,禁用全速以免震動太大損壞機器。
(八)駕駛船筏應隨時注意儀表板上之各項讀數,若有異狀應立刻減
速或停車,並將情形以無線電報告航管站,必要時可要求派人
支援檢修調整。
(九)兩船筏迎艏正遇有碰撞危險時,應各改變航向,朝右轉向彼此
以左舷相對通過。
(十)兩船筏交叉相會,如果來船筏在右方,應即減速禮讓,預防碰
撞。
(十一)兩船筏相遇,經過他船(筏)船(筏)後時,應減速慢行,
以免波浪較大遭遇船筏翻覆危險。
(十二)隨時注意水面漂流物及水中可見到之物體,防止船筏體碰撞
及車葉絞損,了解船筏吃水深度,淺水區不得駛入,以免擱
淺或碰損船筏體。
(十三)經常保持船筏內外整潔及良好視線。
(十四)隨時保持警覺,航行中如有危及本船筏安全之顧慮時,應即
採取安全措施。
(十五)遇風浪過大,船筏航向無法控制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航,
並將情況報告航管站。
(十六)夜航時,必須按規定開啟燈號,不得違反航行規章。
(十七)船筏航行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航行中如果有人落水應立即通報航管站並停船搶救。
2.航行中遇臨時故障或碰撞時應立即通報航管站,將情況詳
細說明。
3.船筏回航後應會同檢修人員檢視受損情形,並作成紀錄,
且應儘速辦理修復事宜。
(十八)航行結束後,應填寫航行紀錄。
〔立法理由〕 為避免水域船隻航行過快,爰參考石門及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
事項規定,第五款增訂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以確保航行安全;救生、緊急
任務或巡邏船,因首重時效,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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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助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船舶航行前:
1.協助解除纜繩。
2.協助乘客上船舶並注意安全。
3.協助及提醒乘客穿著救生衣。
(二)船舶航行中:
1.隨時留意乘客及船舶周圍安全。
2.注意乘客是否穿著救生衣。
3.通過第2攔木浮柵船閘時,協助啟閉船閘。
4.航行中如果有人落水應立即告知駕駛並搶救。
(三)船舶回航後:
1.提醒乘客脫下救生衣。
2.協助乘客下船舶並注意安全。
3.協助繫牢纜繩。
4.協助清理船舶。
5.任務結束後應至航管站於航行紀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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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用船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收受餽贈,不接受招待。
(二)隨時檢查船上安全設備,開航前應向乘船人員說明救生衣放置
位置及穿戴方法。
(三)除特殊需要外,應依規定時間航線行駛,依序靠泊,如有脫線
、脫序情況,應在工作報表記述報備。
(四)保持服裝儀容整潔,服務親切,態度和藹。
(五)交通用船開航前,配合駐衛警察隊維持乘船秩序。
(六)乘員上下船應特別注意安全,避免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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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用船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接待參觀水庫之賓客時,準用前點規定。
(二)水面漂流物撈取作業時,應穿戴救生衣及安全帽。
(三)清除漂流物時,應特別注意勿讓垃圾接近推進器,以免發生危
險。
(四)大壩上游攔木浮柵應隨時保持關閉。
(五)水域巡邏勤務由駐衛警察隊指揮,惟須向航管站報備,並保持
聯繫。
(六)執行巡邏勤務時,未經許可,嚴禁搭載非執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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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無線電話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通話內容力求簡單明了,快慢適中,並注意禮貌。
(二)通話完畢應即時登記通話時間、單位及內容。
(三)嚴禁公務以外之談話。
(四)通話時一律使用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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