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船筏駕駛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身攜帶無線電話機,並保持良好狀況,隨時與航管站連繫
。
(二)絕不酗酒駕駛船筏或有破壞團體榮譽情事。
(三)禁止無照駕駛,並不得將船筏交職務以外之他人駕駛。
(四)啟航前十五分鐘應到達碼頭,並先檢查機件、油料及發動引擎
備航。
(五)嚴禁超載或超速以策安全,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
過每小時10浬( 18.52公里/小時),救生、緊急任務或巡邏
艇除外。
(六)引擎起動後應將油桿放於低速位置( SHIFT)方可轉動排檔前
進或後退,不可一次將前進排檔直接換到後退排檔。
(七)在後退排檔時,禁用全速以免震動太大損壞機器。
(八)駕駛船筏應隨時注意儀表板上之各項讀數,若有異狀應立刻減
速或停車,並將情形以無線電報告航管站,必要時可要求派人
支援檢修調整。
(九)兩船筏迎艏正遇有碰撞危險時,應各改變航向,朝右轉向彼此
以左舷相對通過。
(十)兩船筏交叉相會,如果來船筏在右方,應即減速禮讓,預防碰
撞。
(十一)兩船筏相遇,經過他船(筏)船(筏)後時,應減速慢行,
以免波浪較大遭遇船筏翻覆危險。
(十二)隨時注意水面漂流物及水中可見到之物體,防止船筏體碰撞
及車葉絞損,了解船筏吃水深度,淺水區不得駛入,以免擱
淺或碰損船筏體。
(十三)經常保持船筏內外整潔及良好視線。
(十四)隨時保持警覺,航行中如有危及本船筏安全之顧慮時,應即
採取安全措施。
(十五)遇風浪過大,船筏航向無法控制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航,
並將情況報告航管站。
(十六)夜航時,必須按規定開啟燈號,不得違反航行規章。
(十七)船筏航行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航行中如果有人落水應立即通報航管站並停船搶救。
2.航行中遇臨時故障或碰撞時應立即通報航管站,將情況詳
細說明。
3.船筏回航後應會同檢修人員檢視受損情形,並作成紀錄,
且應儘速辦理修復事宜。
(十八)航行結束後,應填寫航行紀錄。
〔立法理由〕 為避免水域船隻航行過快,爰參考石門及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
事項規定,第五款增訂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以確保航行安全;救生、緊急
任務或巡邏船,因首重時效,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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