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執勤人員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93 1號函修正第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水庫維護目

立法總說明

為維護船筏執勤人員安全及航行秩序,本局前以一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104)北市翡營字第一0四三0六六一八00號函,修正發布實施臺北翡
翠水庫管理局船筏執勤人員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範船筏駕駛人
員應注意事項,為避免水域船隻航行過快,爰參考石門及曾文水庫蓄水範
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規定,於第五款增訂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
時 10浬(18.52公里/小時),以確保航行安全;救生、緊急任務或巡邏
船,因首重時效,故不在此限。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船筏駕駛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身攜帶無線電話機,並保持良好狀況,隨時與航管站連繫
          。
    (二)絕不酗酒駕駛船筏或有破壞團體榮譽情事。
    (三)禁止無照駕駛,並不得將船筏交職務以外之他人駕駛。
    (四)啟航前十五分鐘應到達碼頭,並先檢查機件、油料及發動引擎
          備航。
    (五)嚴禁超載或超速以策安全,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
          過每小時10浬( 18.52公里/小時),救生、緊急任務或巡邏
          艇除外。
    (六)引擎起動後應將油桿放於低速位置( SHIFT)方可轉動排檔前
          進或後退,不可一次將前進排檔直接換到後退排檔。
    (七)在後退排檔時,禁用全速以免震動太大損壞機器。
    (八)駕駛船筏應隨時注意儀表板上之各項讀數,若有異狀應立刻減
          速或停車,並將情形以無線電報告航管站,必要時可要求派人
          支援檢修調整。
    (九)兩船筏迎艏正遇有碰撞危險時,應各改變航向,朝右轉向彼此
          以左舷相對通過。
    (十)兩船筏交叉相會,如果來船筏在右方,應即減速禮讓,預防碰
          撞。
    (十一)兩船筏相遇,經過他船(筏)船(筏)後時,應減速慢行,
            以免波浪較大遭遇船筏翻覆危險。
    (十二)隨時注意水面漂流物及水中可見到之物體,防止船筏體碰撞
            及車葉絞損,了解船筏吃水深度,淺水區不得駛入,以免擱
            淺或碰損船筏體。
    (十三)經常保持船筏內外整潔及良好視線。
    (十四)隨時保持警覺,航行中如有危及本船筏安全之顧慮時,應即
            採取安全措施。
    (十五)遇風浪過大,船筏航向無法控制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航,
            並將情況報告航管站。
    (十六)夜航時,必須按規定開啟燈號,不得違反航行規章。
    (十七)船筏航行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航行中如果有人落水應立即通報航管站並停船搶救。
            2.航行中遇臨時故障或碰撞時應立即通報航管站,將情況詳
              細說明。
            3.船筏回航後應會同檢修人員檢視受損情形,並作成紀錄,
              且應儘速辦理修復事宜。
    (十八)航行結束後,應填寫航行紀錄。
〔立法理由〕
為避免水域船隻航行過快,爰參考石門及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
事項規定,第五款增訂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以確保航行安全;救生、緊急
任務或巡邏船,因首重時效,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