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優秀駐衛警表揚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局為表彰負責盡職服務熱忱之駐衛警,特訂本要點。

二、凡任職於本局具備左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得列為優秀駐衛警:
  (一)到局工作連續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者,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成
        有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負責盡職,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四)操守廉潔,足資表率,有具體事蹟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蹟者。
  (六)對上級交辨重大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七)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優秀駐衛警:
  (一)最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者。
  (二)請事病假超過五日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行政處分者。

四、經管科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推薦,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彙整,
    提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

五、依本要點獲表揚之優秀駐衛警,應於重要集會中頒給獎牌(狀)或獎
    品,並給予公假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