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
    加速舊市區之更新及新社區之開發建設,並配合臺北市重大建設取得
    公共設施用地,特設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地政局就下列有關人
    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七人。
    (六)熟諳地方事務人士二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區段徵收:
          1.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
          2.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之審議。
          3.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之審議。
          4.原位置保留應繳納差額地價減輕比例之審議。
          5.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
          6.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
            審議。
          7.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事項之審議。
    (二)公辦市地重劃:
          1.重劃負擔之審議。
          2.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原則之審議
            。
          3.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調配原則之審議。
          4.重劃土地分配異議之調處。
          5.重劃抵費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審
            議。
          6.其他有關公辦市地重劃事項之審議。
    (三)自辦市地重劃:
          1.擬辦重劃範圍之審議。
          2.重劃計畫書之審議。
          3.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前重劃前後地價擬評價格之審議。
          4.計算負擔總計表之審議。
          5.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
          6.涉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八條解散籌備
            會或重劃會之審議。
          7.其他經本府認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事項之審議。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代表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及
    熟諳地方事務人士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並得依會務
    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或行政區區長列席。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爭議之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至當地進行
    溝通協調,並將結果提本會報告。

五、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區內各項工程。
    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
    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
    幹事若干人,由地政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公開上網,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
    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