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所隊電子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局為確保各所隊電子儀器之安全,維護其原有之性能及使用狀況,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儀器,包括坐標讀取儀、繪圖機、電子經緯儀、光波
    測距儀、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接收儀等及其相關器材與資料。

三、電子儀器應依其性能分別放置於特設之室內(以下簡稱電子儀器室)
    ,其相關之器材及資料,應分別設櫃存放管理,不得散置。

四、電子儀器應經常保持整齊、清潔,並嚴禁煙火。凡無關之物品不得放
    置室內,至相關器材屬於易燃、易爆性者,應另置於有隔絕設施之安
    全地點。

五、電子儀器室應設置空調設備,經常保持該儀器所限制之室溫與溼度範
    圍之內,並須有防火、防曬、防塵、防溼、防盜、防鼠蟲等設備。

六、電子儀器應指派熟悉儀器操作、維護之編制內人員為管理人員,負責
    管理及經常檢查維護。

七、欲使用坐標讀取儀及繪圖機者,使用人員應先予登記(登記簿格式如
    附件一),並受管理人員之指導。

八、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進入電子儀器室:
  (一)儀器室之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
  (二)該單位各級主管人員。
  (三)該單位各級主管陪同之上級長官及參觀人員。

九、電子測量儀器攜出室外作業時,應填寫使用電子測量儀器請示單(格
    式如附件二),經儀器管理單位主管核可後,由管理人員予以登記(
    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並點交使用人員,無論是否連續使用,均應
    當日歸還;須為連續使用者,依簽准使用時間,逐日登記取用,惟個
    案簽准辦理外縣市囑託勘測作業或送廠商檢修、校驗者不在此限。

十、攜出室外作業之電子儀器及相關配件,使用人員應於歸還前負責儀器
    及配件之清潔;管理人員並應於歸還時即時檢查有無損壞或故障之情
    事,如有損壞、故障或零件遺失者,管理人員應即簽報查明責任議處
    。
    外業人員操作儀器時應嚴守下列儀器之操作與維護程序:
  (一)操作儀器前,應先熟讀及熟悉儀器之操作程序,必要時得對於人
        員實施儀器操作訓練。
  (二)開箱提取電子經緯儀時,必須握住儀器把手和底座,將儀器從儀
        器箱取出,不可握住顯示幕下部,亦不可拿儀器的鏡筒;開箱提
        取其他儀器或配件時,亦應注意避免造成儀器或配件之毀損。
  (三)操作儀器時,固定儀器之腳架要張開到適當的角度並確保平穩牢
        固,架首須保持大致水平,確定腳架的伸縮旋鈕已鎖緊。
  (四)儀器置於腳架上時,連結螺旋應適度的鎖緊,確實固定以避免儀
        器掉落。
  (五)作業時,操作人員須妥善看顧儀器,並得指定 1名測量助理輔助
        看顧儀器,隨時注意周圍情況以避免儀器被人或車輛碰撞,作業
        過程中絕對不可任由儀器被獨自放置在任何位置。
  (六)搬移儀器時,若測站間距較近,儀器欲與腳架同時搬動時,應注
        意下列各點 :
         (1)搬動前,先將儀器電力關閉,並檢查連結螺旋是否已鎖緊。
            其他各種制動螺旋,不可旋轉過緊。
         (2)將望遠鏡鏡頭向下,如有螺旋並應鎖緊。
         (3)搬運時,應保持直立方式搬動,嚴禁於肩上橫扛。
        如距離較遠時,應將儀器放入儀器箱中搬運。
  (七)電子經緯儀照準器不宜受強光直接照射,如作業時環境遇陽光太
        強,測量時宜以遮陽傘遮蔽陽光。
  (八)操作儀器時,應注意儀器各部位的調整範圍,旋轉螺旋時,若已
        至末端,勿再強行扭轉。
  (九)電子經緯儀鏡頭若有油汙,應以專業拭鏡布擦拭,不可任意以其
        他紙張或布料擦拭。
  (十)在使用儀器時,勿讓儀器沾碰到任何液體;電子經緯儀如遇下雨
        ,應用傘具保護儀器,停止儀器操作並迅速將儀器帶回室內場所
        避免淋雨,然後再妥善收入儀器盒箱內將儀器帶回。
  (十一)儀器在外業時若沾碰到水或任何液體受潮,回到辦公室後立即
          開箱取出儀器置放於通風乾燥處,徹底晾乾後再裝置回箱內。
  (十二)電子經緯儀、光波測距儀、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接收儀於操作時
          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中止作業,並查明原因。
  (十三)作業完畢儀器放置回儀器箱前,應先將各螺旋部位調回中間位
          置,避免旋鈕之損壞。將儀器電力關閉後,再將其放置回儀器
          箱中,並清點所有配件。關上箱蓋子時,若箱蓋無法密合,切
          勿用力關上,應再檢查儀器放置位置是否正確崁入。確定儀器
          箱蓋扣環已扣好後,再提起儀器箱。

十一、電子儀器經管理單位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後始得借與外單位使用。

十二、外單位使用儀器所需耗材,由該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儀器使用完畢
      時,管理人員應即檢查儀器有否損壞,如有損壞,應由使用單位負
      責送修,恢復原有功能。

十三、本要點所定附件保存期間為一年,逾保存年限後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後辦理銷毀。

十四、為確保儀器之精度,儀器應依實施作業所需之校正項目定期辦理檢
      查校正,其校正週期至少 1年 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