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籍圖根點設置管理及維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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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籍圖
    根點之設置、管理及維護,以達有效保存並作為地籍測量之依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轄區內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開發總隊)及本市
    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設置之圖根點,由各設置機關
    負責管理及維護。

三、圖根點設置位置選定及配佈,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外,應盡量選擇設置於人行步道、安全島、堤防等位置,選定位置倘
    有其他機關已設置之控制點,應以共點為原則。
    圖根點樁標埋設,應視實地位置埋設鋼標、鋼釘、水泥樁或塑膠樁,
    埋設完成應繪製點之記,內容包含點位位置略圖,註記標樁位置、通
    達順路與其相關固定地形地物位置。

四、圖根點因應業務需要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及永久測量標設置
    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設置為永久測量標。

五、圖根點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開發總隊應建立管理臺北市控制測量成果之系統,將全市之圖
          根點資料建檔管理,並提供本府各單位查詢使用。
    (二)開發總隊及地政事務所就其設置之圖根點,倘有新增、滅失或
          改算等異動情形,應即檢送異動成果予開發總隊納入前款管理
          系統管理。

六、圖根點應依下列規定維護:
    (一)圖根點經設置後,設置機關應定期派員實施查對。
    (二)開發總隊及地政事務所於辦理測量作業時倘發現圖根點有損壞
          、滅失、移動、或檢測有誤等情形,應即通知原設置機關處理
          。

七、本府各機關辦理整合管線年度計畫、道路加鋪修補或其他涉及道路堤
    防之公共工程時,應於施工前提供施工範圍圖且邀集開發總隊與轄區
    地政事務所辦理會勘,並就施工範圍內圖根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根點經評估可原址保留者,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通知原設
          置機關辦理檢測。
    (二)圖根點經評估應原址保留者,惟施工顯有困難時,施工單位應
          協助原設置機關於原址配合施工重新埋設圖根點樁標,俟工程
          完工後再通知原設置機關重新辦理測量。
    (三)圖根點經評估無保留之必要者,應請施工單位於工程施工時一
          併移除。
    (四)施工單位於施工時應注意維護圖根點之完整,倘有毀損施工範
          圍內或鄰近圖根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原設置機關,並比照
          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五)違反前四款規定,致圖根點有損壞、滅失或移動等情形,施工
          單位應負擔圖根點補建相關費用,每點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前項工程倘係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者,應將前項規定納入工程契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