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同一地段、地界相連及使用性質相同之數筆土地合併登記為 1
筆時,得申請土地合併複丈。申請土地合併複丈,應同時填具土地登
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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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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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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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稱 │ 文件來源 │ 法令依據│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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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請人可至臺│1 地籍測量│非地政士代理他人│
│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北市政府地政│實施規則第│申請土地登記時,│
│ │局網站(網址│207條 │委託人及代理人均│
│ │:www.land. │2 土地登記│應於申請書備註欄│
│ │taipei.gov.t│規則第34條│內簽註切結,委託│
│ │w ) 下載申│ │人切結「本人未給│
│ │請書表使用(│ │付報酬予代理人,│
│ │提供之登記申│ │如有虛偽不實,願│
│ │請書為A3格式│ │負法律責任」及代│
│ │,如使用A4紙│ │理人切結「本人並│
│ │張下載者,兩│ │非以代理申請土地│
│ │頁間應由全體│ │登記為業,且未收│
│ │申請人加蓋騎│ │取報酬,如有虛偽│
│ │縫章。)或向│ │不實,願負法律責│
│ │地政事務所服│ │任」,並由委託人│
│ │務台免費索取│ │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 │,並以 2分為│ │。 │
│ │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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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1 申請人為未成年│
│件: │ │則第34條、│人、受監護宣告或│
│(1)本國自然人 │ │第40條、第│受輔助宣告之人者│
│ 檢附戶籍謄 │ │42條 │,須另檢附法定代│
│ 本或國民身 │1 戶籍謄本向│ │理人或輔助人之身│
│ 分證影本或 │戶政事務所申│ │分證明文件。 │
│ 戶口名簿影 │請,國民身分│ │2 華僑身分證明書│
│ 本 │證影本或戶口│ │係依華裔證明文件│
│(2)法人檢附法 │名簿影本自行│ │向該管主管機關申│
│ 人登記證明 │影印 │ │請核發者,應另檢│
│ 文件及其代 │2 法人向主管│ │附國籍證明文件。│
│ 表人資格證 │機關及其登記│ │旅外僑民身分證明│
│ 明 │機關申請 │ │應由申請人自行切│
│(3)旅外僑民檢 │3 旅外僑民向│ │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 附華僑身分 │僑務委員會申│ │名稱。 │
│ 證明書 │請4 護照影本│ │3 檢附我駐外館處│
│(4)外國人檢附 │自行影印;中│ │驗證之授權書辦理│
│ 護照影本或 │華民國居留證│ │者,須檢附授權人│
│ 中華民國居 │向內政部入出│ │及被授權人之身分│
│ 留證影本 │國及移民署申│ │證明文件。 │
│(5)香港、澳門 │請 │ │4 前列影本請簽註│
│ 居民檢附護 │5 香港、澳門│ │:「本影本與正本│
│ 照或香港、 │永久居留資格│ │相符,如有不實願│
│ 澳門永久居 │證明文件影本│ │負法律責任」字樣│
│ 留資格證明 │自行影印 │ │並簽章。 │
│ 文件影本 │6 大陸地區人│ │5 申請人身分證明│
│(6)大陸地區人 │民身分證明文│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
│ 民檢附經行 │件向財團法人│ │查詢者,得免提出│
│ 政院設立或 │海峽交流基金│ │。 │
│ 指定機構或 │會申請驗證 │ │6 公司法人申請時│
│ 委託之民間 │7 歸化或回復│ │,得檢附公司登記│
│ 團體驗證之 │國籍許可證明│ │主管機關核發之設│
│ 身分證明文 │文件向內政部│ │立、變更登記表正│
│ 件 │戶政司申請 │ │(影)本或100年3│
│(7)歸化或回復 │ │ │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 中華民國國 │ │ │正(影)本,並由│
│ 籍者,應提 │ │ │法人簽註「(本影│
│ 出主管機關 │ │ │本與正本 (公司登│
│ 核發之歸化 │ │ │記主管機關核發之│
│ 或回復國籍 │ │ │抄錄本或影本) 相│
│ 許可證明文 │ │ │符,)所登記之資│
│ 件。 │ │ │料現仍為有效,如│
│ │ │ │有不實,申請人願│
│ │ │ │負法律責任。」,│
│ │ │ │並蓋章。 │
│ │ │ │7 身分證明文件為│
│ │ │ │外文者,其中文譯│
│ │ │ │本,應由申請人自│
│ │ │ │行簽註切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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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使用分區證│臺北市政府都│地籍測量實│1 有建造執照或使│
│ 明書 │市發展局 │施規則第 │用執照者免附。 │
│ │ │207條 │2 地政事務所能以│
│ │ │ │電腦處理達成查詢│
│ │ │ │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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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院判決書及判│向法院或鄉鎮│1 土地登記│1 法院判決確定或│
│ 決確定證明書或│市公所等機關│規則第34條│依法與法院確定判│
│ 依法與法院確定│申請發給 │2 內政部77│決有同一效力者檢│
│ 判決有同一效力│ │年 4月28日│附之,並應檢附歷│
│ 之證明文件 │ │台內地字第│次法院判決書。 │
│ │ │592222號函│2 法院判決不得上│
│ │ │ │訴或經最高法院判│
│ │ │ │決者免附判決確定│
│ │ │ │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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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所有權人與│自行檢附 │1.地籍測量│有抵押權者檢附。│
│ 抵押權人協定書│ │實施規則第│雙方未能親自到場│
│ │ │224條 │,提出土地登記規│
│ │ │2.土地登記│則第40條規定之身│
│ │ │規則第40條│分證明文件經登記│
│ │ │、第41條、│機關指定人員核符│
│ │ │第44條及第│,並於協議書內簽│
│ │ │88條 │名者,應加附印鑑│
│ │ │ │證明。但為擔保同│
│ │ │ │一債權,於數土地│
│ │ │ │上設定抵押權,未│
│ │ │ │涉權利範圍縮減者│
│ │ │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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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全體所有權人協│ 自行檢附 │1.地籍測量│1 所有權人不同之│
│ 議書 │ │實施規則第│土地合併時檢附。│
│ │ │224條 │2 所有權人未能親│
│ │ │2.土地登記│自到場,提出土地│
│ │ │規則第40條│登記規則第40條規│
│ │ │及第41條 │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經登記機關指定人│
│ │ │ │員核符,並於協議│
│ │ │ │書內簽名者,應加│
│ │ │ │附印鑑證明。但各│
│ │ │ │所有權人合併前後│
│ │ │ │應有部分之價值差│
│ │ │ │額在 1平公尺公告│
│ │ │ │現值以下者,免附│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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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典權人或耕作權│自行檢附 │1.地籍測量│1 有典權或耕作權│
│人同意書 │ │實施規則第│者檢附。 │
│ │ │224條 │2 典權人或耕作權│
│ │ │2.土地登記│人未能親自到場,│
│ │ │規則第41條│提出土地登記規則│
│ │ │及第44條 │第 40 條規定之身│
│ │ │ │分證明文件經登記│
│ │ │ │機關指定人員核符│
│ │ │ │,並於同意書內簽│
│ │ │ │名者,應加附印鑑│
│ │ │ │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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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 │
│ │ │施規則第20│ │
│ │ │7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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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第│1 委託他人代理申│
│ │ │37條之1 │請者檢附。 │
│ │ │2 地籍測量│2 申請書有委任關│
│ │ │實施規則第│係欄經填註者免附│
│ │ │205條 │。 │
│ │ │3 土地登記│ │
│ │ │規則第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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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
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申請建物基地合併,
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2.申請人、代理人、複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申請時應提
出身分證明文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供
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
收據。
3.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
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4.合併登記完竣後之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
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
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或現金,於申請收件
時提出。
(二)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
請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
取合併後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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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複丈規費:免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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