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測量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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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案件日益普遍,本府都市更新主
    管機關囑託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重建地號之地籍測量亦日益增加,
    為使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作業有一致性標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測量,除應依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三、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得申請各級
    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
    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併案辦理地籍測
    量及建物第一次測量。

四、作業內容及程序  (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一)受理申請:以本府囑託函影本辦理測量案收件,俟辦竣重建地號
        標示變更(含權利人權利變換)後,始辦理登記收件作業。收件
        項目為土地其他(重建地號)並加註「地籍整理」。如都市更新
        範圍內土地,於施行範圍內並無劃設其他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
        亦無需辦理道路中心樁位測量、宗地界址測量及計算面積等作業
        ,得免予計收規費。
  (二)審查: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檢查地籍整理土地有無圖簿不符之情
        事,若有不符應查明後釐正,另亦須查對申請案件檢附之地籍整
        理清冊與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是否與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書內容相
        符,如有不符應將須補正事項列印補正通知書,通知囑託機關補
        正。
  (三)外業前置作業準備:蒐集並核對相關地籍整理圖籍資料。
  (四)外業測量:倘地籍整理土地街廓外圍之地籍線涉及與鄰地之界址
        認定與變動疑義,應至土地現場檢核後再予辦理。
  (五)內業整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測量案件辦理方式為重建地號,並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
          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並查明該地段最後編列之地號,新
          編順次地號,將清冊土地依案號新登記製作暫存檔。
        2.製作暫存檔清冊。
        3.製作地籍原圖:地籍測量之地籍原圖紙應使用鑲鋁片之圖紙或
          透明膠片( 40 *30 CM)。
  (六)成果核判:核判後成果無誤即移請登記課辦理,經審查如有不符
        者應將須補正事項列印補正通知書,通知囑託機關補正。
  (七)暫存檔修檔後列印之結果清冊,應送圖庫併案並釐正相關圖籍資
        料及辦理歸檔作業。
  (八)將地籍原圖等相關圖表函送本局土地開發總隊釐正圖籍資料及囑
        託機關,並副知實施者。

五、本注意事項經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