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土地開發總隊及各地政事
務所(以下簡稱所隊)設置之簡易基線場(以下簡稱基線場)管理維
護及電子測距經緯儀(以下簡稱經緯儀)簡易測距校正作業規定,特
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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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線場設置之程序如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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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隊辦理測量案件之經緯儀,應定期於每年 3月、 9月使用建置之基
線場辦理簡易測距校正,校正程序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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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隊辦理測量作業時,如遇經緯儀測距異常或依作業規定需要,得隨
時攜經緯儀至基線場辦理簡易測距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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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隊應指派專人管理維護基線場,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 5月應重新辦理基線場標準距離測定。
(二)每月至少 1次巡視基線場,並查填巡查紀錄表如附件 3,倘有
妨礙基線場運作之障礙物應立即排除。
(三)基線場樁標如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因素致部分樁標有破損、移動
等情形,應辦理補建及重新辦理基線場標準距離測定,並將相
關成果報本局備查;倘基線場樁標係全部毀損、滅失或其他因
素致無法使用者,應依第二點重新選擇適當地點,並報本局同
意後再行設置基線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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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隊完成經緯儀測距校正後,倘校正成果評定不合格,應即送保養維
護廠商檢修調整,經檢校符合規定時再行使用;前開校正成果與儀器
送修紀錄應建檔造冊保存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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