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所隊簡易基線場設置管理維護及電子測距經緯儀簡易測距校正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測字第1086024601 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測量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所隊應指派專人管理維護基線場,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 5月應重新辦理基線場標準距離測定。
    (二)每月至少 1次巡視基線場,並查填巡查紀錄表如附件 3,倘有
          妨礙基線場運作之障礙物應立即排除。
    (三)基線場樁標如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因素致部分樁標有破損、移動
          等情形,應辦理補建及重新辦理基線場標準距離測定,並將相
          關成果報本局備查;倘基線場樁標係全部毀損、滅失或其他因
          素致無法使用者,應依第二點重新選擇適當地點,並報本局同
          意後再行設置基線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