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所隊應指派專人管理維護基線場,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 5月應重新辦理基線場標準距離測定。 (二)每月至少 1次巡視基線場,並查填巡查紀錄表如附件 3,倘有 妨礙基線場運作之障礙物應立即排除。 (三)基線場樁標如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因素致部分樁標有破損、移動 等情形,應辦理補建及重新辦理基線場標準距離測定,並將相 關成果報本局備查;倘基線場樁標係全部毀損、滅失或其他因 素致無法使用者,應依第二點重新選擇適當地點,並報本局同 意後再行設置基線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