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記服務小組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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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第六點
  規定,爰依「九二一大地震災民申辦繼承登記或書狀補(換)給簡化
    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設置土地登記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
  助災民辦理土地登記等事宜。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土地建物繼承登記事宜。
 (二)協助災民辦理建物滅失勘測及登記事宜。
 (三)協助災民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設定及塗銷登記事宜。
 (四)協助災民辦理權利者狀補(換)給登記事宜。
 (五)協助災民辦理地籍(圖)、地價謄本申請事宜。
 (六)派員參加各單位為研商災後協調事宜,就地政相關事項,提供法
    令及實務意見供與會各單位代表及災民參考。

三、本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處第一科科長兼任之,並置小組成員若干,
  由下列人員兼任組成:
 (一)本處第二科專員。
 (二)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主任。
 (三)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她之地政事務所第一課課長。
 (四)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第二課課長。
 (五)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第四課課長。
 (六)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她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若干人。

四、本小組由土地登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第一課課長、第二課課長
  、第四課課長及承辦人員若干於她政事務所協助災民申辦本要點第二
  點之各項土地登記事宜,並由本小組組長、本處第一科專員及土她登
  記標的所在地之地政事旖所主任擔任督導工作。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組長擔任主席。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研議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