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徵收補償費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徵收補償費之發放達到簡政便民原
    則,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土地徵收補償清冊,由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按每一工程編
    造之。
    奉准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由用地機關編造補償清冊,送地政局辦理公
    告作業。

三、公告徵收時,地政局應同時通知並檢送徵收補償清冊予臺北市稅捐稽
    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之當地稅捐分處(以下簡稱稅捐分處)、用
    地機關及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市庫代理銀行)。
    前項各機關收受徵收補償清冊後,稅捐分處據以查註代扣稅款資料及
    掣發稅單;用地機關據以備撥付價款;市庫代理銀行據以先作價款發
    放之準備工作。

四、稅捐分處應於收到公告徵收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代扣稅款資料加註
    於徵收補償清冊內,送還地政局,並掣發稅單連同清冊一份逕送稅捐
    處。但案件性質特殊者,得延長至十五日。
    發放補償費時,由稅捐處派員攜帶前項稅單及清冊前往補償費發價地
    點配合辦理扣繳稅款作業。

五、用地機關應按徵收補償清冊每冊之補償總額簽發付款憑單一份,送達
    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六、財政局依每一付款憑單,以電連存帳方式撥付設於市庫代理銀行之補
    償地價專戶。

七、各徵收案補償費之預定發價日及發價地點由地政局排定,並通知各有
    關機關。發價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止,
    由地政局、市庫代理銀行及稅捐處派員集中作業。

八、應受補償人可申請以支票或匯款方式領取補償費。
    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補償費者,其申請匯入之帳戶名稱,須與應受補
    償人之名稱相符。
    有關匯款所需支付之費用,由應受補償人負擔。

九、地政局應製作領款收據三聯單(正本一聯、副本二聯),審查受領人
    資格及產權證明文件後,於收據上核章。
    如須代扣稅款,由稅捐處就領款收據正本所載應代扣稅款及稅單核對
    無誤後,檢同稅單一併送交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代為扣繳稅款手續。
    市庫代理銀行核對清冊、稅單、領款收據無誤後,依扣繳稅款後之實
    發數額簽發支票或匯款支付,同時交付納稅收據予應受補償人,並於
    領款收據上註明支票號碼或應受補償人之戶名及帳號,加蓋付訖圖章
    。

十、應發金額或受領人與徵收補償清冊所載不符者,由地政局簽開更正通
    知單一式三聯,一份自留外,其餘二份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據以付款。
    市庫代理銀行並依據每一清冊彙總,送用地機關透過財政局更正補發
    款項或扣回款項。

十一、市庫代理銀行應將每日發款情形編造日報表及發放補償費明細表,
      按月彙送地政局,並於結案時將有關憑證送用地機關。

十二、未受領之補償費應依規定存入保管專戶保管,其程序如下:
      (一)地政局編造保管清冊,分送用地機關、稅捐處及市庫代理銀
            行各一份。
      (二)市庫代理銀行開妥支票後辦理保管,並將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收款書送地政局,另將扣繳稅款稅單收據送稅捐處據以造具
            「保管代扣稅款證明冊」,由各級人員核章後送用地機關。

十三、補償地價專戶未發給之餘款,除依規定應存入保管專戶之補償費外
      ,一律以支出收回繳還市庫,將來需支用時,依集中支付程序辦理
      付款。

十四、用地機關有關憑證送審事項,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