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徵收補償費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地用字第11060181061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110年7月2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地價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6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六十六府財一字第47472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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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7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七府財一字第11084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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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8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八府財一字第31081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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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6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六府財一字第860149880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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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財務字第09570713600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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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地用字第101328585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5點、第8點、第10點及第12點至第15點,並自函頒日 起施行(由財政局改列地政局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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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地用字第 104335303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徵收土地發 放補償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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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地用字第11060181061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110年7月23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各徵收案補償費之預定發價日及發價地點由地政局排定,並通知各有
    關機關。發價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止,
    由地政局、市庫代理銀行及稅捐處派員集中作業。

十二、未受領之補償費應依規定存入保管專戶保管,其程序如下:
      (一)地政局編造保管清冊,分送用地機關、稅捐處及市庫代理銀
            行各一份。
      (二)市庫代理銀行開妥支票後辦理保管,並將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收款書送地政局,另將扣繳稅款稅單收據送稅捐處據以造具
            「保管代扣稅款證明冊」,由各級人員核章後送用地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