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事件,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
之二規定為妥適而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
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表格請參閱附表)
|
三、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下表:
(表格請參閱附表)
|
四、前點裁罰對象為權利人及義務人者,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
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
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權利人及義務人如雙方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
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義務人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者(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不
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免罰。
|
五、第三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本局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
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