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私有三七五租約註記於土地登記
    簿之作業程序,以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各區公所(中正、萬華區除外)應清查轄區內已登記之三七五租
    約土地,將租約土地各筆標示(包括段、小段、地號)面積、承租面
    積及租約登記情形(全部或部分面積有三七五租約登記)編造清冊二
    份(如附件),一份函送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予以加註於土地登記簿,
    一份報本府地政局備查。

三、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接到區公所所送清冊後,應即辦理加註:
  (一)租約土地係全筆有三七五租約登記者,具於該筆土地登記簿標示
        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全部有三七五租約」。
  (二)租約土地係部分面積有三七五租約登記者,則於該筆土地登記簿
        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部分有三七五租約」。

四、上述資料加註土地登記簿後,如租約有終止、註銷或變更登記時,本
    府地政局於核定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
    但由區公所逕為辦理終止、註銷或變更登記者,其於通知本府地政局
    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

五、各區公所受理新訂三七五租約之登記案件,應函報本府地政局核定,
    並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六、第五點租約登記案件經本府地政局核定函復區公所時,應一併副知土
    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加註登記。

七、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該筆
    土地標示有異動(如分割、合併)時,地政事務所得視實際情況之需
    要先函請區公所查明分割或合併後租約土地所在位置,以便按實際情
    形轉載。

八、出租人、承租人及利害關係人需瞭解租約登記詳細情形者,應請其逕
    向區公所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