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地權字第 10432811900號函 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至第6點、第8點;刪除第9點,並自即日 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地權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私有三七五租約註記於土地登記
    簿之作業程序,以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各區公所(中正、萬華區除外)應清查轄區內已登記之三七五租
    約土地,將租約土地各筆標示(包括段、小段、地號)面積、承租面
    積及租約登記情形(全部或部分面積有三七五租約登記)編造清冊二
    份(如附件),一份函送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予以加註於土地登記簿,
    一份報本府地政局備查。

四、上述資料加註土地登記簿後,如租約有終止、註銷或變更登記時,本
    府地政局於核定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
    但由區公所逕為辦理終止、註銷或變更登記者,其於通知本府地政局
    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

五、各區公所受理新訂三七五租約之登記案件,應函報本府地政局核定,
    並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六、第五點租約登記案件經本府地政局核定函復區公所時,應一併副知土
    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加註登記。

八、出租人、承租人及利害關係人需瞭解租約登記詳細情形者,應請其逕
    向區公所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