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09年5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270號函頒「徵收土地
使用情形列管作業注意事項」及內政部111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
264036號令訂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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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目標:為督促本府用地機關就已徵收之土地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
訂期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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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管範圍:本府依法補償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及依徵收計畫完成
使用未屆滿五年之徵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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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單位與分工:
(一)本府地政局:擬訂列管計畫及執行相關事宜、檢視內政部建置
之土地徵收管理系統登錄及更新填報情形、辦理徵收土地使用
情形之公告及通知作業、列冊管理案件處理情形報內政部備查
。
(二)用地機關:登錄工程使用情形、繕造通知清冊及被徵收土地使
用情形表、負擔公告及通知所需費用。
(三)上級事業主管機關:督促並追蹤列管所屬用地機關依徵收計畫
完成使用。
(四)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請本府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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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方式:
(一)徵收案件列冊:地政局應於每年 4月底前,統計尚未依徵收計
畫完成使用之徵收案,列冊通報各用地機關、上級事業主管機
關。
(二)定期填報徵收工程計畫進度:各用地機關應於每年 5月底前函
送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一)予地政局彙整。
(三)辦理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之公告及通知作業: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尚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
已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三年仍未完成使用之徵收案,應每年辦
理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之公告及通知作業
1.用地機關清查發現徵收案有上述情形,應於 3個月內繕造通
知清冊函送地政局(格式如附件二):
(1)依原徵收公告清冊所載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造冊
,並應核對通知當年度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住所。
(2)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應清查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
住所並造冊。
2.用地機關應提供實際開工日期、計畫進度(含徵收計畫原定
進度及實際進度之百分比)、土地使用情形概述、彩色現況
照片(應清楚標示計畫範圍及標註拍攝日期;如範圍較大,
應提供足以呈現工程實際進度之照片)等資料並估算附有送
達證書之掛號郵資費用撥付地政局辦理公告及通知作業。
3.地政局於收到用地機關通知清冊後 1個月內,辦理公告及通
知作業:
(1)本府之公告處所及網站張貼公告,且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
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及副知用地機關。
(2)公告及通知後須於內政部建置之土地徵收管理系統登載公
告與通知之日期及文號。
(3)若掛號遭退回或無法送達者,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辦
理。
(4)公告及通知文件應記載徵收計畫名稱、核准徵收日期及文
號、公告徵收日期文號及公告期間、通知發價日期及文號
、計畫書所載計畫進度、實際開工日期、計畫進度(含徵
收計畫原定進度及實際進度之百分比)、土地使用情形概
述、彩色現況照片(應清楚標示計畫範圍及標註拍攝日期
;如範圍較大,應提供足以呈現工程實際進度之照片)及
揭示徵收計畫使用情形之網址。
(四)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督促:
1.用地機關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上級事業主管機關應
列管並追蹤工程進度督促所屬儘速完成使用。
2.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超過 3年仍未開始使用,應定期限責成
用地機關主動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檢討廢止徵收並向
內政部申請。
(五)開會檢討:
必要時得由地政局簽報市長指派高階長官,邀集用地機關、上
級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會商,督促用地機關儘速克服困難
按計畫使用,並檢討上級事業主管機關、用地機關相關人員責
任。
(六)填報辦理情形報告:
地政局應於每年 6月底前將列冊管理案件處理情形(格式如附
件三)以本府名義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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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適用第一點內政部函頒「徵收土地使用情形列
管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隨時修正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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