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土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一、為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列管徵收土地 使用情形,並使土地所有權人知悉其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不含區段 徵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俾內政部、需用土地人、需用土地人之 上級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稱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作業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