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免書證、免謄本」服務,響應
內政部電子化政府地籍謄本減量措施,以臺北地政雲系統(以下簡稱
本系統)提供本府各機關應用及查詢地籍資料,為避免資料不當使用
及洩漏,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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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機關透過使用本系統查詢地籍資料,應對查詢所得資料負保密
責任,除處理公務外,不得他用。如有不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負
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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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統管理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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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系統使用人員定義如下:
(一)一般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申請使用系統授權項目之作業人員
。
(二)單位管理者:指使用機關如因所屬單位地點未集中,負責辦理
單位內一般使用者帳號新增、異動、復權及註銷作業。
(三)機關管理者:指使用機關內指定為機關聯絡窗口者,負責辦理
機關內一般使用者帳號及單位管理者帳號新增、異動、復權及
註銷作業。
(四)系統管理者:經地政局指派管理系統之人員,負責辦理各使用
機關之機關管理者帳號新增、異動、復權及註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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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系統帳號權限申請及異動規定如下:
(一)一般使用者:
1.帳號新增: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連同保密切結書
(附件一),併陳單位主管核可後,送機關(單位)管理者
辦理。
2.權限異動與帳號註銷: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陳單
位主管核可後,送機關(單位)管理者辦理。
3.帳號復權:由遭停權之一般使用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以電
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機關(單位)管理者,機關(單位)管理
者接獲通知後辦理。
(二)單位管理者:
1.帳號新增: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連同保密切結書
,併陳單位主管核可後,送機關管理者辦理。
2.權限異動及帳號註銷: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陳單位
主管核可後,送機關管理者辦理。
3.帳號復權:由遭停權之單位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以電
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機關管理者,機關管理者接獲通知後辦理
。
(三)機關管理者:
1.帳號新增: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函附使用機關核
定後之申請書連同保密切結書,向地政局提出申請。經地政
局審核通過後函復使用機關。
2.權限異動與帳號註銷: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函附
使用機關核定之申請書向地政局提出申請。經地政局審核通
過後函復使用機關。
3.帳號復權:由遭停權之機關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發函
通知地政局。經地政局審核通過後函復使用機關。
(四)系統管理者:
1.帳號新增: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連同保密切結書
,併陳單位主管核可後辦理。
2.權限異動與帳號註銷: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陳單
位主管核可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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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管理作業規定如下:
(一)帳號申請表及保密切結書應由各級管理者保管,並於帳號註銷
滿一年後,始得依程序辦理銷毀。
(二)使用機關至少每六個月清查使用者權限一次,如有超過六個月
未使用情形,得註銷或暫停其使用權限。未確實進行權限清查
,造成相關疏失或損及人民權益者,使用機關應自負法律責任
。
(三)系統使用人員使用規定如下:
1.不得將系統帳號、密碼提供他人(含代理人)使用,或代替
他人查詢系統授權管制項目之資料。
2.使用系統查詢時,應輸入正確案件號、公文號或敘明需使用
系統的原因,以備稽查。
3.使用人員查詢所得資料僅供公務用途使用。利用系統列印或
下載之資料,應隨案歸檔、妥善保管或予以銷毀,不得以任
何型式複製提供;系統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系統。
4.於離職或職務調整前,應提出權限註銷(或變更)申請,如
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權限註銷(或變更)作業,造成逾越查
詢範圍、個資外洩或損及人民權益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5.使用人員違反本作業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致機關、民眾權
益受損者,將提報使用機關首長依規定議懲處,並通報政風
單位,研採補救及防範措施;如有違法者,並依法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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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稽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使用機關
1.單位稽核:使用機關應由各使用人員所屬單位主管(或其指
派稽核人員)於每季結束次月辦理一次稽核。應稽核使用人
數不得少於單位稽核期間總使用人數百分之五十,應稽核使
用紀錄筆數不得少於單位總使用紀錄筆數百分之一,百分之
一未達五筆者,至少稽核五筆,單位總使用紀錄未達五筆者
則全數稽核;稽核結果應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二)送機關
管理者留存。
2.機關稽核:使用機關應由機關管理者會同政風單位於每年一
月及七月,就前半年使用情形辦理內部稽核。應稽核使用人
數不得少於機關稽核期間總使用人數百分之五十,應稽核使
用紀錄筆數不得少於機關總使用紀錄筆數百分之一,百分之
一未達五筆者,至少稽核五筆,機關總使用紀錄未達五筆者
則全數稽核;稽核結果應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三)陳報機
關首長核定,並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函送地政局備查。
3.稽核發現使用人員有異常使用或重大缺失時,應提報使用機
關首長依規定議懲處並通報政風單位。
4.機關管理者得不定期檢查單位使用情形(包含帳號管理及查
詢紀錄),如發現異常存取狀況,應通報機關政風單位查明
。
5.系統使用紀錄及稽核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三年。
(二)地政局
1.地政局於接獲各使用機關稽核紀錄後應辦理複核,並得視使
用情形及內部稽核成效每半年實施外部稽核。實地稽核前應
通知受稽機關稽核日期及時間,並請受稽機關備妥使用者清
冊、稽核紀錄及相關稽核佐證資料。
2.複核或稽核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請使用機關提供佐證資
料說明;經查明確有缺失者,則函請使用機關於指定期限內
提出改善措施,並請使用機關提報機關首長依規定議懲處及
通報該機關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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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系統地籍資料來源為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傳送地政局之資料,正確資
料仍以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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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各機關透過「臺北市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或其他系統查詢地籍資
料,應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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