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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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各所)之工作績效與品質,督導各項業務執行情形,建立完整查核及
    考評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資訊室、政風室及
    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
    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三、本局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
    考核項目予以評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查核事項
          1.由本局簡任人員、測繪科、土地登記科及資訊室人員組成查
            核小組,於每年第一季及第三季赴各所檢查土地登記、測量
            及資訊業務一次。
          2.查核人員於查核完畢應將查核結果,會同被查核課室主管,
            對機關首長作口頭說明,檢查後應作成紀錄。
    (二)不定期查核事項
          1.本局秘書室、政風室人員不定期分別赴各所檢查為民服務及
            風紀業務。
          2.經民眾陳情檢舉或其他情形發現未符合法令規定者,本局得
            抽查及調閱相關檔卷資料查核。
    (三)本局應將查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查核機關。如有缺失,並於下
          次查核時,針對缺失加強查核。
    (四)各所接到定期查核結果通知時,應將缺失改進情形先函復本局
          ,再由本局各主管業務科室邀集各所召開檢討會議,研議改善
          措施及策進作為。
    (五)定期查核結果併同地所改進情形於四月及十月局務會議報告。
    (六)查核結果發現未符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檢討各級經
          辦及主管人員疏失責任,分別輕重簽報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

四、考核項目及評定方式
    (一)考核項目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地籍、測量、資訊
          、為民服務及政風業務等六項,考核細項及配分標準,由本局
          各主管科室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訂定次年度考核計畫並轉知
          各所。
    (二)成績評定
          1.各考核項目成績以零分至一百分計算,得分乘以該分項配分
            權重再予以加總,即為總成績。
          2.登記、地籍、測量、資訊、為民服務等五項之配分權重各為
            百分之十八,政風業務為百分之十。
          3.各分項加權前成績及總成績以下列等第分級:
           (1)特優:九十五分以上
           (2)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
           (3)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4)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5)丙等:未達七十分

五、各所應依登記、地籍、測量及資訊業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訂定次年
    度查核計畫報局各主管業務科室備查,以落實自主管理。各項查核結
    果並應作成紀錄,以備本局考核。

六、成績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將第四點第二款評定之各分項等第及總成績等第函知各所。
    (二)總成績評定為優等以上者,取前三名於局務會議或適當時機頒
          發績優獎牌或獎座,並予以獎勵:
          1.機關首長予以嘉獎二次,如該機關於各檢核分項獲評特優達
            三項以上,則予記功一次。
          2.其餘相關承辦業務有功人員,由各機關依規定覈實辦理敘獎
            。
    (三)總成績連續二年未達甲等者,首長應於局務會議提出檢討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