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資訊室、政風室及
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
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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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項目及評定方式
(一)考核項目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地籍、測量、資訊
、為民服務及政風業務等六項,考核細項及配分標準,由本局
各主管科室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訂定次年度考核計畫並轉知
各所。
(二)成績評定
1.各考核項目成績以零分至一百分計算,得分乘以該分項配分
權重再予以加總,即為總成績。
2.登記、地籍、測量、資訊、為民服務等五項之配分權重各為
百分之十八,政風業務為百分之十。
3.各分項加權前成績及總成績以下列等第分級:
(1)特優:九十五分以上
(2)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
(3)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4)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5)丙等:未達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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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績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將第四點第二款評定之各分項等第及總成績等第函知各所。
(二)總成績評定為優等以上者,取前三名於局務會議或適當時機頒
發績優獎牌或獎座,並予以獎勵:
1.機關首長予以嘉獎二次,如該機關於各檢核分項獲評特優達
三項以上,則予記功一次。
2.其餘相關承辦業務有功人員,由各機關依規定覈實辦理敘獎
。
(三)總成績連續二年未達甲等者,首長應於局務會議提出檢討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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