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秘字第1136030521號函 修正第2點、第4點、第6點,並自113年12月2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三北市地一字第04744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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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5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北市地一字第8513702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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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北市地一字第87214111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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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0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北市地一字第9021492201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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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二北市地一字第092331523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1至附表5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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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六北市地一字第096311378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2點、第6點及附表1至附表5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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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一字第09830686401號 函修正發布附表一至附表四格式;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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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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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 099329205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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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2426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及第4點(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函頒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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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 103311375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及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103年4月25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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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1183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及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104年5月5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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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327060 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附表一至附表五,並自104年12月25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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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337750 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05年12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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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 10630805300 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及附表一至附表四,並自106年4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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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北市地登字第1076005958號 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及第4點附表一、附表二;刪除原第5點,原第6 點移列至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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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 1086001354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附表一、附表二,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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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1096008363號 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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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1)北市地秘字第1116006347 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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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112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秘字第1126005677 號函修正第3點至第6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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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秘字第1136030521號函 修正第2點、第4點、第6點,並自113年12月23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資訊室、政風室及
    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
    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四、考核項目及評定方式
    (一)考核項目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地籍、測量、資訊
          、為民服務及政風業務等六項,考核細項及配分標準,由本局
          各主管科室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訂定次年度考核計畫並轉知
          各所。
    (二)成績評定
          1.各考核項目成績以零分至一百分計算,得分乘以該分項配分
            權重再予以加總,即為總成績。
          2.登記、地籍、測量、資訊、為民服務等五項之配分權重各為
            百分之十八,政風業務為百分之十。
          3.各分項加權前成績及總成績以下列等第分級:
           (1)特優:九十五分以上
           (2)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
           (3)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4)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5)丙等:未達七十分

六、成績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將第四點第二款評定之各分項等第及總成績等第函知各所。
    (二)總成績評定為優等以上者,取前三名於局務會議或適當時機頒
          發績優獎牌或獎座,並予以獎勵:
          1.機關首長予以嘉獎二次,如該機關於各檢核分項獲評特優達
            三項以上,則予記功一次。
          2.其餘相關承辦業務有功人員,由各機關依規定覈實辦理敘獎
            。
    (三)總成績連續二年未達甲等者,首長應於局務會議提出檢討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