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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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執行「臺北市
    觀光活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時,為符合「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特訂
    定本須知。

二、申請期間:每年 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申請補助次年度1月至6
    月辦理之觀光活動(第1期);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當
    年度7月至12月辦理之觀光活動(第2期)。

三、申請資格: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
    動。但前述法人,不包括政黨及學校財團法人,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
    捐助人之法人。

四、補助案類型及內容: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辦理且對促進本市觀
    光發展有助益或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政策辦理之觀光相
    關活動、訓練、推廣會或研討會。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企畫專款專用,且不得用於購買資本
          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及專案人員薪資等費用(人事
          費),並限用於本局核准之用途。
    (二)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
          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申請程序:申請人須於申請期間採線上或紙本申請(兩者擇一):
    (一)線上申請: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網址:https://
           servi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
          件,於申請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59前)成功上傳申請
          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二)紙本申請:申請人應將申請文件裝入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套
          書明「○○○年第○期觀光活動補助案」,於申請期間以下列
          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臺北市政
            府觀光傳播局收,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不得因假日郵
            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親送、專案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掛號郵寄以外方式者):
            於申請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
            而提出異議。截止日如遇假日或因政府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
            (如颱風假),以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詳附表1)。
    (二)觀光活動企畫書:格式不拘,但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合作單
          位(如主辦、協辦、指導、贊助等)、活動內容、行銷宣傳、
          預估經費、預期效益(如媒體露出效益、活動參與人次、觀光
          周邊產值等)。
    (三)資格證明文件:應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八、審查程序:
    (一)第一階段:由本局審查書面資料,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
          ,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
          申請。
    (二)第二階段: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依
          審查重點審核,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如經通知未到
          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
    (三)前款審查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九、審查標準: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除確認申請人資格、活動辦理時
    間及地點,以及自籌經費比例外,其餘重點如下:
    (一)企畫內容結合本府或本局相關觀光行銷政策。
    (二)活動規劃、行銷推廣與國際化、在地化及產業化連結度。
    (三)活動創新及延續發展,並突顯地方特色或產業。
    (四)預期活動參與人次、效益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另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一)申請日前3年內依本辦法核准之補助案屆期未辦理完成。
    (二)申請日前1年內未依核准之觀光活動企畫書辦理。
    (三)申請辦理觀光活動時間與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符。
    (四)申請案未編列50%以上自籌款。

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檢具結案應備文件,向本局
          申請核銷,逾期繳交者,將扣減原核准補助款5%,每逾1日者
          ,另扣減原核准補助款 1%,但最多不超過原核准補助款20%
          。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本局原則採事前核定補助上限金額,並於結案時依實際辦理情
          形覈實撥付補助經費,如實際辦理總經費未達核定補助企畫書
          總經費時,本局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但其縮減比例未
          達10%者,得不予扣減。
    (四)受補助者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五)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結案應備文件:
      (一)成果報告書及其光碟:格式不拘,但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
            合作單位(如主辦、協辦、指導、贊助等)、活動內容、行
            銷宣傳、媒體露出、效益評估、經費支出。
      (二)領據。(詳附表2)
      (三)觀光活動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詳附表 3):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詳附表4)。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其他相關保險證明。
      (六)結案自審表(詳附表5)。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二、變更企畫內容: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受補助者應確實依企畫內容
      辦理,如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辦理,應於活動辦理前取得本局
      同意,違者列入紀錄並作為本局未來審查補助之參考;惟因不可抗
      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辦理者,應於事後 5日內檢附證明文
      件以書面通知本局。

十三、督導考核:
      (一)本局得就觀光活動之辦理情形、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
            進行實地查核或訪視。必要時,本局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
            行報告,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本局將以「媒體露出效益」、「活動參與人次」、「觀光周
            邊產值」為績效衡量指標,並針對以下情形列入行政考核紀
            錄,以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1.未依企畫內容辦理或變更企畫內容有無事前通知本局。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有無超過實際辦理企畫總經費
              的二分之一。
            3.未將本局列為指定單位。
            4.未依規定於30日繳交結案文件,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依活動性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或其他相關保險,並於活動結案時將投保證明文件送交本
            局。如未辦理保險者,本局將扣減原核准補助款20%,且自
            核定扣減日起3年內本局不受理其補助申請案。
      (二)受補助者應於觀光活動出版品、觀光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
            ,將本局名稱或LOGO,與本局指定之訊息刊載於文宣、背板
            等相關宣傳品。
      (三)活動召開記者會須事前通知本局,若需本局協助宣傳,請將
            相關圖文資料於活動前 1週送交本局,俾刊登於「臺北旅遊
            網」或發送新聞稿,以加強行銷效益。

十五、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受補助者辦理觀光活動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負責處理
            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受補助者辦理觀光活動所製圖表、文字、影音等相關資料及
            所得之成果資料,應授權本府於辦理觀光宣傳工作為各種方
            式之無償使用。
      (三)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府享有
            前項權利。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
            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未依核准之觀光活動企畫書內容辦理。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有前項應追回已撥付補助款之情形時,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如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屆期未返還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十七、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人同意遵守
      本須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