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發字第1123022818號 令修正發布第 10點、第13點、第14點及第7點附表一,並自112年9月22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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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詳附表1)。
    (二)觀光活動企畫書:格式不拘,但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合作單
          位(如主辦、協辦、指導、贊助等)、活動內容、行銷宣傳、
          預估經費、預期效益(如媒體露出效益、活動參與人次、觀光
          周邊產值等)。
    (三)資格證明文件:應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檢具結案應備文件,向本局
          申請核銷,逾期繳交者,將扣減原核准補助款5%,每逾1日者
          ,另扣減原核准補助款 1%,但最多不超過原核准補助款20%
          。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本局原則採事前核定補助上限金額,並於結案時依實際辦理情
          形覈實撥付補助經費,如實際辦理總經費未達核定補助企畫書
          總經費時,本局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但其縮減比例未
          達10%者,得不予扣減。
    (四)受補助者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五)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督導考核:
      (一)本局得就觀光活動之辦理情形、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
            進行實地查核或訪視。必要時,本局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
            行報告,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本局將以「媒體露出效益」、「活動參與人次」、「觀光周
            邊產值」為績效衡量指標,並針對以下情形列入行政考核紀
            錄,以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1.未依企畫內容辦理或變更企畫內容有無事前通知本局。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有無超過實際辦理企畫總經費
              的二分之一。
            3.未將本局列為指定單位。
            4.未依規定於30日繳交結案文件,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依活動性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或其他相關保險,並於活動結案時將投保證明文件送交本
            局。如未辦理保險者,本局將扣減原核准補助款20%,且自
            核定扣減日起3年內本局不受理其補助申請案。
      (二)受補助者應於觀光活動出版品、觀光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
            ,將本局名稱或LOGO,與本局指定之訊息刊載於文宣、背板
            等相關宣傳品。
      (三)活動召開記者會須事前通知本局,若需本局協助宣傳,請將
            相關圖文資料於活動前 1週送交本局,俾刊登於「臺北旅遊
            網」或發送新聞稿,以加強行銷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