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化發展會報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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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文化立市宗旨,督導本府文化相
    關事務,特設本府文化發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本府文化藝術發展政策之擬定。
  (二)本府文化藝術活動之策劃。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文化相關業務之協調、整合及督導。
  (四)本府藝文空間及設施之調查、規劃。

三、本會報置召集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
    人員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人,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負責處理相關幕僚
    工作;並得置幹長若干人,由本府相關人員兼任。

五、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主持。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副
    召集人召集業務相關機關主管舉行專案工作會議。會報會議及專案工
    作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相關人士、團體列席。

六、本會報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除本府兼任人員外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可後,送請本府各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