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電子看板刊登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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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本
    府所屬各機關申請於電子看板刊登市政宣導訊息,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電子看板,指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市政宣導所設置之公益性
    LED電子看板。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申請於電子看板刊登市政宣導訊息,依應下列規定辦
    理。但屬臨時或重大公共資訊經本局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於宣傳期間開始日前二週以函文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並載明
          申請機關名稱、宣傳內容及宣傳期間起迄日。
    (二)宣傳期間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三)同一宣傳內容以申請二次為限。

四、申請機關之宣傳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申請:
    (一)違反公序良俗、虛偽不實或影響本府形象。
    (二)屬政治性或商業性訊息。
    (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五、本局得修正宣傳內容及調整宣傳期間。

六、申請機關如向本府各電子看板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各該主管機關
    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