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使用審查小組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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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為審查依法設立之商業、
    法人或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相關單位)欲取得臺北市吉祥物「熊讚Br
    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之授權所提出之合作企畫書,特設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置成員五至七人,由觀傳局派員兼任,必要時得邀請具設計、
    產品開發或行銷相關領域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全體成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合作企畫書是否符合臺北市吉祥物「熊讚 Bravo」名稱及專用
          圖檔使用規範。
    (二)整體形象及相關宣傳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三)產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商品標示法及商品檢驗法之相關
          規定。
    (四)其他與臺北市吉祥物「熊讚Bravo」授權使用之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會議原則每二星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或以書面審查
    方式為之。

五、本小組成員由觀傳局派員兼任者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本小組成員於各次審查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合作企畫書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
          屬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相關單位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合作企畫書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
          顧問。
    (三)本人與相關單位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
          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其他情形足認其不可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違反前項規定者,觀傳局將予解聘,並不再聘用。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觀傳局負責。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觀傳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立法理由〕
為使機關內部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更臻周延,爰增列不論當事人提出申訴
與否,均應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處理性騷擾事(案)件作業程序」規定
,協助其填寫申訴書(紀錄),並將事(案)件輸入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
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