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替代役中心役男獎懲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替代役役男之獎懲達到適切
    、公平,增進教育功能之目的,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九條暨臺
    北市替代役役男管理權責劃分表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以住宿臺北市替代役中心之役男及公共行政役家庭
    因素替代役役男為限。

三、委員會任務為審議替代役中心役男獎懲事項。

四、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當然委員:替代役中心主管以上人員二人。
  (二)推選委員:役男代表五人。

五、當然委員以其在職期間為任期;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
    於任期中出缺時,得依第四點規定再予推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六、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不定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委員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決議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託代理。

八、委員會委員於涉及會議審議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

九、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與審議事項有關之服勤單位、服勤處所列
    席提供意見。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