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替代役役男之獎懲達到適切
、公平,增進教育功能之目的,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九條暨臺
北市替代役役男管理權責劃分表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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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以住宿臺北市替代役中心之役男及公共行政役家庭
因素替代役役男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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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任務為審議替代役中心役男獎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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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當然委員:替代役中心主管以上人員二人。
(二)推選委員:役男代表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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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然委員以其在職期間為任期;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
於任期中出缺時,得依第四點規定再予推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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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不定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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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決議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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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會委員於涉及會議審議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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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與審議事項有關之服勤單位、服勤處所列
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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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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