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21條及內
政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替
代役社會役及消防役家庭因素役男(以下簡稱家庭因素役男)戶籍地
分發、轉調服役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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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家庭因素役男分發、轉調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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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權責區分:
(一)需用機關: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負責綜合規劃及督
導等事項。
(二)服勤單位: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負責人力需求
審查、交接、督導、考核及管理等事項。
(三)服勤處所:負責本府各相關機關役男執行輔助勤務之人力需求與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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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區分:
(一)需求:服勤處所依現制公務人力、服勤工作規劃、預期效益等提
報人力需求。
(二)分發:服勤單位按家庭因素役男核准先後順序徵集入營後,依本
要點第 5點第 2項分發順序繕造分發處理名冊送役政署,於專業
訓練結訓後分發距離住家60分鐘車程以內之本府各機關服役。
(三)轉調:設籍本市役男服替代役期間,核符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要件
者,由服勤單位函報役政署協調現役需用機關轉調後再分發至本
市服役。
(四)交接:由服勤單位負責接返役男,協調服勤處所辦理役籍資料及
役男交接,銜接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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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因素役男超額時,得由兵役局協商本市轄區內或距離役男住家60
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函請役政署同意後辦理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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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兵役局得視各服勤處所提出之役男人力需求,並依下列原則審查後,
辦理分發作業。
(一)創新或重大政策推展機關,就所屬或相關機關提出之人力需求。
(二)人力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查有具體缺失之機關,不予分發。
(三)相關管理表冊未能依限送達,經協調仍未改善之機關,不予分發
。
前項人力需求審定後應列各機關之分發順序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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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家庭因素役男薪俸、地域加給、主副食費(內政部直接匯入役男
郵儲帳戶)、保險、服裝及撫恤等經費,由內政部統一編列。
(二)家庭因素役男之薪俸名冊繕造、役籍管理及服役期間之管理、獎
懲,差假等事項,由服勤處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暨相關規定辦理
。
(三)家庭因素役男之分發、轉調,不占機關其他役別年度替代役核配
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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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兵役局基於服勤單位權責,得視需要不定期訪視家庭因素役男之服勤
狀況;其服勤督考及訪視之實施,由兵役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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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替代役共同性
經費編列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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