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委託檢查醫院辦理徵兵檢查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徵兵檢查作業效率,提升醫事檢
    查品質,維護徵兵檢查公平、公正,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查醫院: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受本府委託辦理徵
        兵檢查之醫院。
  (二)徵兵檢查:役男於入營服役前,接獲戶籍地區公所通知到檢查醫
        院,接受全身性之體格檢查。
  (三)專科檢查:役男於參加徵兵檢查後,因某部分病狀或器官功能需
        進一步詳檢,才能確認病情以便判定體位,而再安排至醫院實施
        專科之檢查。
  (四)體位評判:於役男完成徵兵檢查後,按其檢查結果,參照體位區
        分標準規定之體格等級,判定其體位。

三、臺北市役男徵兵檢查作業主辦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
    ,協辦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執行機關為區公所,
    委辦單位為檢查醫院。

四、檢查醫院對役男實施之醫事檢查,應依據體位區分標準暨役男徵兵檢
    查作業規定辦理。

五、檢查醫院負責徵兵檢查作業及流程控管,所需人力及設備應妥善準備
    。
    辦理徵兵檢查時,除檢查醫院應指派體檢主管到場督檢外,兵役局及
    衛生局並應派員監檢。

六、役男徵兵檢查之日程排定、場地選定及人數分配,由兵役局與檢查醫
    院研商定之。

七、區公所應於該區各場次役男受檢十日前,列印徵兵檢查名冊(RMRP27
    52)分送檢查醫院及兵役局。
    兵役局於收到前項名冊後三日內,應將檢查名冊以電子郵件傳送檢查
    醫院。

八、役男體格檢查表之製作、資料校正及照片粘貼等作業,由區公所負責
    辦理。
    檢查醫院應依區公所製送之役男檢查名冊,辦理核對役男身分後,始
    得進行徵兵檢查。

九、檢查醫院於辦理徵兵檢查時,應指派內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
    皮膚科、牙科、精神科等相關科別醫師施檢,以維徵兵檢查品質。

十、檢查醫院辦理徵兵檢查時,應規劃流暢之檢查動線,並注意相關檢體
    取得之場地空間應有所區隔,以避免檢查過程有不當或不法情事發生
    。

十一、檢查醫院辦理徵兵檢查時,應依照役男體格檢查表之檢查要領圖示
      (附件一)規範之內容辦理。
      檢查醫師應依照體位區分標準簽註方式建議表(附件二),簽註檢
      查結果,以利體位評判。
      檢查醫師或總評醫師於體檢表上簽註檢查結果,應工整書寫,避免
      用章覆蓋文字,造成模糊不清,辨識困難,須再退回重新補註之情
      事發生。
      兵役局應將各檢查醫院配合辦理之事項納入評比。評比結果由兵役
      局函知檢查醫院,並副知衛生局。

十二、檢查醫院有檢查註記欠完整或缺漏之情事時,應於兵役局退表簽收
      後七日內補正完成。

十三、檢查醫院對於未完成徵兵檢查之役男,應再通知到檢或轉請區公所
      協助通知;無法完成檢查者,送請兵役局依法辦理。

十四、檢查醫院應將役男體格檢查表於檢查完成後十日內送還兵役局。

十五、役男已完成徵兵檢查,如因患有傷、病,須再補附診斷證明或相關
      病史資料者,檢查醫院得請役男於體檢完成後七日內逕送醫院,再
      於七日內安排專科檢查。
      役男專科檢查之日程排定與通知,由檢查醫院負責辦理,並於施檢
      完成後七日內,將體檢表(或診斷書)及相關檢查報告送兵役局。

十六、役男完成徵兵檢查或專科檢查,經本府徵兵檢查會體位評判會議審
      議,認有疑義者,檢查醫院應依決議意見,再行專科檢查或補正。

十七、役男專科檢查,經檢查醫院分日通知三次以上或無法於七日內取得
      聯繫者,檢查醫院應製送臺北市檢查醫院辦理徵兵檢查聯絡紀錄(
      附件三),由兵役局函請役男限期到檢,並副知醫院。如役男逾期
      仍未到檢,檢查醫院再將體檢表退回,並由兵役局送本府徵兵檢查
      會據以評判體位。

十八、區公所辦理外縣市籍役男申請代檢時,應於體檢前十日製作名冊及
      體檢表送當日排定體檢之區公所,據以管控人數並請檢查醫院配合
      辦理。

十九、因應檢查醫院突發性事故,請事故醫院主動協調其他檢查醫院,協
      力配合完成徵兵檢查作業。但無相關醫學檢查儀器者,應反映衛生
      局聯繫其他醫院協處。

二十、檢查醫院應於役男受檢完畢後二個月內,檢具請款名冊等資料送兵
      役局,經覈實後結報請款。

二十一、兵役局得邀請衛生局、檢查醫院及各區公所等機關召開年度檢討
        會,受邀機關與醫院應指派主管以上代表或業務主辦人員與會,
        以利議案討論。

二十二、衛生局辦理年度醫院督考時,應邀兵役局派員參與績效評比,並
        提列績優事蹟,送市政會議表揚,以資鼓勵。
        兵役局得洽請衛生局督飭績效不彰之檢查醫院限期改善,以促徵
        兵檢查效率。

二十三、兵役局得會同衛生局舉辦講習,檢查醫院應指派參與徵兵檢查工
        作之醫事人員受訓,以利徵兵檢查推行。
        前項講習,兵役局得視檢查醫院徵兵檢查作業熟稔程度、橫向聯
        繫情形等,請檢查醫院增(減或免)派員參訓。

二十四、衛生局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兵役局、區公所及檢查醫院配合於徵
        兵檢查時實施傳染病防治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