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所屬替代役中心住宿役男及
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以下合稱役男),協助本市災害過後
市容復原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係指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項災害。
|
三、本府為達人力運用預期效益,由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統籌
調派役男協助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
|
四、役男協助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人力運用原則如下:
(一)市級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的人力需求
,由兵役局調度替代役中心役男支援。
(二)區級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由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統一調度
轄區內機關所屬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支援,並回報市級
災害應變中心。
(三)兵役局將本府各機關所屬役男人數按各行政區分組,於每年防汛
期前,提供區級應變中心納管,並送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備查。
|
五、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調度役男支援時,役男及其服勤單位或
處所不得拒絕。
|
六、役男協助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項目如下:
(一)環境清理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
(二)引導災民疏散及避難。
(三)災民收容處所之整備及服務。
(四)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運送。
(五)災害調查、災民照顧及社區服務。
(六)疫情防範與支援工作。
|
七、申請支援機關運用役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指派專人至役男集合地點,帶領役男前往支援執行勤務,並負
責派工、管理、通報、聯繫及協調等事項。
(二)應對役男實施勤前教育及安全規範提示。
(三)分派任務,力求勞逸平均,注意役男體力及精神狀況。
(四)提供所需機具、器材、消耗性資材(如畚箕、掃帚、手套、口罩
、雨具及安全帽等)及膳食(飲水、便當)。
(五)支援市級災害市容復原人力,須提供交通工具;支援區級災害市
容復原人力,應擇定集合地點,役男自行報到。
|
八、役男執行勤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講求紀律,注意服勤態度,並接受申請支援機關之指導。
(二)除特殊狀況經兵役局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定得穿著體育服或輕
便服裝外,一律穿著替代役制服。
(三)除公務機關提供之慰問金(品)之外,不得接受任何酬勞或不正
利益。
|
九、本府宣布停止上班或上課時,役男應於替代役中心或指定處所休息或
備勤待命;因配合協助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勤務者,得於事後減免服勤
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