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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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軍人公墓(以下簡稱軍人
    公墓),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軍人公墓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三、軍人公墓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管理單位為本局權益編管科。

四、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原土葬之墓基,使用期限十年,屆滿前
    一年起,由本局通知遺族撿骨另為安厝。

五、現役軍人亡故,申請安厝者,其程序如下:
  (一)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可備函附死亡通報至管
        理單位辦理。
  (二)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持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之國民身分證至
        管理單位辦理。

六、榮民亡故者,申請安厝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榮譽國民證(影本)
    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由榮民機構申請者,應備函辦理。

七、軍人公墓安厝之申請,經審核後,發給安厝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
    ,申請人並於一個月內,持安厝通知單辦理。

八、軍人公墓辦理夫妻同厝,採夫妻骨灰同時安厝:或於現役軍人(榮民
    )骨灰安厝後,配偶再申請入厝:志願役現役軍人或榮民之配偶如先
    亡故,亦得申請先行安厝。但應為合法配偶,並以一人為限。

九、入厝後,除遷出外,基於安全管理需要原則上不再提供開櫃服務。

十、安厝骨灰罐及靈骨罈之箱櫃,採高架連體排列,箱門正面統一編號,
    並註明入厝者姓名。

十一、靈骨灰送達墓地安厝,得在軍人公墓忠靈堂舉行簡單安靈儀式。

十二、核准入厝者骨骸及骨灰,由管理單位按順序指定位置、號數,依規
      定規格安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指定安厝位置:其安厝事務由
      管理單位派員協助辦理。

十三、申請手續未經辦妥前,不得先將亡故者骨灰罐運至軍人公墓,靈骨
      之安厝以原葬於本公墓者為限。

十四、亡故者骨灰安厝於軍人公墓後,管理單位得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安厝通知單記載資料,轉錄於登記名冊(如附件二)。
    (二)每月月終調製安厝情形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分送有關單
          位。

十五、管理單位對核准入厝者之安厝,應調製登記冊,並將申請名冊(表
      )證明文件等建檔管理。

十六、原土葬者,應於十年內撿骨裝罈,安厝於忠靈堂或其他靈(納)骨
      堂(塔),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管理單位應於第八年起,通知遺族辦理撿骨。
    (二)遺族接獲通知未及時辦理者,翌年再行通知,至第十年為止。
    (三)十年屆滿,仍未辦理撿骨或無遺族者,管理單位得逕依規定公
          告後,代為處理。撿骨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或遺族負擔。第一
          項處理程序,均應登記列冊(格式如附件二),以備查考。

十七、祭殿專供陣亡及特殊功勳亡故官兵之公祭、春秋二季定時祭祀及外
      賓獻花之用,其他祭祀均不得於殿內舉行。

十八、祭殿內舉行之公祭、春秋二季致祭陣亡將士典禮與外賓獻花,管理
      單位應準備下列事項:
    (一)開放貴賓室。
    (二)鋪設地毯走道。
    (三)廣場兩側安置國旗、市旗。
    (四)供桌設置香燭、鮮花、供品與花圈。
    (五)邀請樂隊、儀仗隊。
    (六)指定司儀。
    (七)其他行政支援事項。

十九、忠靈堂供遺族舉行家祭之用,家祭禮儀依其遺族信仰之宗教自行辦
      理之,並自備祭品。

二十、受理安厝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逢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
      忠靈堂祭祀服務時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四時三十分止
      (春節期間農曆初一至初四及逢天災經政府發布上班日除外)。

二十一、忠靈堂之祭祀,應於正廳為之,禁止將骨罐(罈)移置供桌,祭
        拜完畢祭品即行撤離,所有冥紙(物)均應送至銀爐焚化或集中
        送焚化爐焚化。

二十二、入厝者原屬部隊、機關、學校、遺族或親友在軍人公墓自行弔祭
        時,管理單位應派員協助辦理。

二十三、墓區內除祭殿、忠靈堂外,墓園常年對外開放,供市民休閒活動
        ,管理人員應依管理須知加強管理。前項管理須知,由管理單位
        定之。

二十四、軍人公墓之設施及環境,應依維護計劃,保持莊嚴肅穆,整潔與
        美化。

二十五、墓園範圍內嚴禁攤販進入,駐衛警應勤於巡查,以維安寧與安全
        。

二十六、軍人公墓祭祀有關事項,得商請駐臺北市軍事機關協助辦理之。
        安全維護事項,得協調管區警察單位協助辦理之。

二十七、軍人公墓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