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2244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第27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兵員徵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7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七府兵三字第286638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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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0年8月1日奉市長核定修正發布全文3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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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八十四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3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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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6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八十六北市兵三字第8621315800 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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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7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府兵三字第87064549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3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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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9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兵三字第89050280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27點(原名稱: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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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5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兵管字第095307809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2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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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6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兵管字第096300079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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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2244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第27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軍人公墓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管理單位為本局權益編管科。

四、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原土葬之墓基,使用期限十年,屆滿前
    一年起,由本局通知遺族撿骨另為安厝。

二十七、軍人公墓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