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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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服務於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服勤單位、處所)替代役役男,熱心協助公共事務、犧牲奉獻、
    服務盡職、表現優異者,於退役前頒給感謝狀表揚,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二、表揚對象為各服勤單位、處所自遴選作業起算三個月內即將退役之替
    代役役男。若役期四個月之家庭因素役男未能於屆退當季表揚者,得
    併下一季推薦。
〔立法理由〕
家庭因素役男( 4個月)表現傑出,深值表揚,得併下一季屆退役男表揚
時個案辦理。

三、感謝狀由本府兵役局統一製作(格式如附件一)。
〔立法理由〕
未修正。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擇優表揚:
    (一)全勤者。
    (二)在役期間獎懲經功過相抵後無申誡以上紀錄,且平時主動積極
          參與各項勤務及為民服務工作均能掌握重點、任勞任怨、認真
          負責、圓滿完成任務。
    (三)服役期間表現優異,合於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七條規定,已
          核予獎金或獎狀者。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五、服勤單位、處所應成立遴選小組,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於每
    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月底前評選,隔月五日前造送次季推薦
    名冊(如附件二),由本府各一級局處彙整函送本府兵役局陳市長核
    定後,於十日內製送感謝狀,服勤單位、處所適時頒發表揚。
〔立法理由〕
未修正。

六、遴選小組得由役男所屬服勤單位之管理者、人事管理人員、主管人員
    及機關首長指派人員等組成,並得有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參加,由機
    關首長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七、服勤單位、處所應於核定表揚屆退役男之役籍表登載相關文號及事蹟
    。
〔立法理由〕
未修正。

八、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表揚事宜所需經費,由服勤單位、處所於相關預
    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