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兵替字第1113005410號函修 正第2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軍人權益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近一次
修正為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為因應目前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實際辦理
情形,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第 37次役政業務會報內湖區公所提案討論,為避免役期4個月的家
    庭因素役男因現行作業要點錯過提報機會,成為表揚遺珠,建議修改
    本要點第 5點,將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由季表揚改為每2個月表揚1次
    。案經中心發文調查服勤單位(處所)意見,綜整意見及內部業務討
    論後,決定維持現況;惟若有家庭因素役男表現傑出,建議可併下次
    屆退役男表揚時個案辦理,相關辦理方式經役政會報主席裁示准予備
    查。爰此本草案增列第 2點後段,以符實需。(增列規定第二點後段
    )
二、為避免承辦人員職務異動,修改第 5點附件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推薦
    名冊內附註欄位項下承辦人員E-mail聯絡方式。(修正第五點附件)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表揚對象為各服勤單位、處所自遴選作業起算三個月內即將退役之替
    代役役男。若役期四個月之家庭因素役男未能於屆退當季表揚者,得
    併下一季推薦。
〔立法理由〕
家庭因素役男( 4個月)表現傑出,深值表揚,得併下一季屆退役男表揚
時個案辦理。

五、服勤單位、處所應成立遴選小組,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於每
    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月底前評選,隔月五日前造送次季推薦
    名冊(如附件二),由本府各一級局處彙整函送本府兵役局陳市長核
    定後,於十日內製送感謝狀,服勤單位、處所適時頒發表揚。
〔立法理由〕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