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揚對象為各服勤單位、處所自遴選作業起算三個月內即將退役之替
代役役男。若役期四個月之家庭因素役男未能於屆退當季表揚者,得
併下一季推薦。
〔立法理由〕 家庭因素役男( 4個月)表現傑出,深值表揚,得併下一季屆退役男表揚
時個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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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勤單位、處所應成立遴選小組,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於每
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月底前評選,隔月五日前造送次季推薦
名冊(如附件二),由本府各一級局處彙整函送本府兵役局陳市長核
定後,於十日內製送感謝狀,服勤單位、處所適時頒發表揚。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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