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辦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緩召申請審查作
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人應具備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而均己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二)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
或患有身心障礙,
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1.直系血親。
2.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3.兄弟姊妹(以得予緩召者年滿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
為限)。
|
三、初次申請緩召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之扶養人現戶戶籍謄本(若兄弟姊妹列為受撫養人,應檢
附申請人於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三)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謄本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
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四)切結保證書(保證人為本國公民乙名,須檢附身分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疾病證明(兵
役用診斷證明)等】。
(六)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
四、申請延長時效者,應檢附前條第一、四、五、六款證件申請。
|
五、年度申請期間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申請。新發生緩召原因,應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提出申
請,未提出者併於年度辦理。
|
六、緩召申請資料經區公所初審後,轉報本府複審,彙送台北市後備指揮
部核定,有效核准期限一年。
|
七、本府接獲台北市後備指揮部緩召核定通知書後,應即轉發區公所轉交
申請人。
|
八、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相關證件,送區公所複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