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後備軍人管理配合機械自動處理系統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09日

所有條文

        壹  一般規定
一、現行後備軍人管理方式,係以原建立之原始憑證卡及「軍人離營轉服
    預備役報到憑證卡」按兵籍號碼大小順序,建立機械主檔基本資料集
    中管理,保持後備軍人靜態資料新穎可靠,動態行蹤掌握確實。
二、本市後備軍人分為軍官、士官兵二大類,以區為單位,各以「後備軍
    人報到列管通報表」、「後備軍遷入列管通報表」按區公所賦予之資
    訊編號順序,分別集中管理。
三、依法退伍、停役離營軍人之歸鄉報到、遷入登記、遷出除額資料更正
    、轄異住變、事故除管等通報作業,區公所均依配賦資訊編號掌握之
    。
      貳  離營單位
      一  現役離營單位
四、機關、學校、部隊、軍人退伍、停役、解召、歸休、復員及撤職,應
    由兵籍管理權責單位於離營前三十日,繕造能離營人員通知表(以人
    事異動系統P2A表代用、以下同)乙份,送交駐地就近資訊站通報
    國防管理中心處理。
五、對離營後不回原徵集地歸鄉報到者,應於能離營人員通知表內,分別
    詳填離營後戶籍地址,及原徵集地址代碼,提供國防管理中心作為製
    表依據。
六、機關、學校、部隊對徵(召)集在營現役人員,如考取軍事學校、志
    願留營、住院留醫、逃亡判刑、死亡、失蹤等不能退伍離營者,應於
    預定同梯次退伍離營前,繕造「不能離營人員通知表」乙份,送交駐
    地就近團管區,資訊站通報國防管理中心處理。
七、機關、學校、部隊、領到「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空白卡
    時,檢出原繕造之能退伍離營人員通知表與兵籍表,詳填二份,經人
    事主管及承辦人加蓋職名章,於離營當日將報到憑證卡二份,發交當
    事人持向歸鄉後戶籍所在地役、戶政機關辦理報到登記。
八、機關、學校、部隊對退伍離營人員,應依據兵籍規則、保防安全資料
    處理辦法等規定,於退伍離營前十五日,將兵籍資料、安全資料,分
    別移送戶籍地團管區接管。
九、對因入營前犯罪,入營後判決而移送司法監所執行徒刑人員,除依本
    作業程序第四至第八條辦理外,應填寫報到憑證卡兩份,述明移送之
    監所名稱及刑期起止日期,於離營之日函送監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
    所代辦報到。
        二  備役接管單位
十、國防管理中心,接到能退伍離營人員通知表與不能離營人員資訊,應
    於次日十八時前,區分縣市徵集梯次,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按兵籍號
    碼大小順序,調制徵集梯次能離營清冊二份,零星退伍清冊四份,不
    能離營清冊四份,送交軍管區司令部,各取一份自存後,並將其餘清
    冊全數發交團管區處理。
十一、軍管區司令部印製之「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空白卡,
    每年定期送交各總部、憲兵司令部,再由各機關於離營前七日轉交退
    伍離營單位處理。
十二、團管區接到清冊後,應於次日十八時前,將零星退伍清冊二份,不
    能離營清冊二份,分送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及有關
    區公所處理。並將留存之徵集梯次能離營清冊,零星退伍清冊,不能
    離營清冊,與原徵集交接名冊詳實核對,同時將退伍日期不能離營因
    素摘錄於各該員備考欄備查。
十三、團管區對徵集人員已屆退伍日期,而未接到能離營與不能離營清冊
    時,應主動列冊,向國防管理中心查詢。
十四、團管區對核定或鑑定之後備軍人,應繕造核定鑑定後備軍人清冊三
    份,自存一份,另二份分送兵役處及有關區公所,(代替零星退伍清
    冊)同時填寫「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發交核定或
    鑑定之後備軍人,持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戶政事務所辦理報
    到登記。
十五、兵役處接到零星退伍清冊,不能離營清冊,應於二日內核對原徵集
    交接名冊,退伍者眉註上端加蓋「已退伍」章戳、章戳內官、士、兵
    欄,用藍墨水書「v」字符號,顥示備役身分,不能離營者,應將不
    能離營因素註明於各該員備考欄備查。零星退伍清冊內,屬外縣市徵
    集人員,應將此類人員過錄本市徵集交接名冊末頁備查。
十六、區公所接到零星退伍清冊,應於二日內將屬本區徵集人員,原徵集
    交接名冊內各該員眉註上端加蓋「已退伍」章戳、章戳內官、士、兵
    欄,用藍墨水書「v」符號,「顥」示備役身分,並在備考欄詳登退
    伍日期(如附件一),屬外縣市徵集零星退伍者,應將此類人員過錄
    本區徵集交接名冊末頁備查。
十七、區公所接到不能離營清冊,應於二日內將不能離營因素,核登本區
    原徵集交接名冊內各該員備考欄備查(如附件二)。
十八、區公所對徵集交接名冊內應屆退伍人員,已逾三十日未收到零星退
    伍清冊或不能離營清冊,亦未收到其他鄉鎮市區徵(召)集入營服役
    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時,應主動繕造「逾時未退伍人員查詢單」
    三聯(如附件三),除一聯自存,另二聯分送團管區、兵役處辦理。
        參  歸鄉報到
        一  離營軍人
十九、依法離營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攜帶左列證明文件,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
    到,憑兵役課在退伍證件上加蓋之「已報到」日期章戳,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內役別欄填註之預備役「役別」,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
    籍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
(一)退伍令(證)、撤職令、停役令(證)或退訓證明書。
(二)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張。
(三)本人及戶長印章。
(四)戶口名簿。五國民身分證。
二十、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內註有「v」字符號者,應先向戶
    籍所在地民眾服務社辦理登記手續,再向區公所兵役課、戶政事務所
    辦理兵籍、戶籍報到登記。
二十一、軍中共同事業戶之依法離營軍人,應先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再向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憑兵役課在
    退伍證件上加蓋之「已報到」日期章戳,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役
    別欄填註之預備役「役別」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業變更登記。
二十二、軍中核定限齡除役(退伍)離營軍人,應於離營後攜帶除役令,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消失後備軍
    人身分手續,不辦歸鄉報到,憑兵役課在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
    欄加蓋之「除役」章,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
    。
二十三、聯勤技工退伍離營軍人,持「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二張,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納入後備軍人列管
    登記後,仍回聯勤技工單位履行契約。
二十四、忠勤案離營軍人,持退伍證,「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
    到,納入後備軍人列管登記後,仍回警察學校接受正科教育與履行契
    約。
二十五、因入營前犯罪入營後判決,由部隊直接移監執行徒刑,無法親自
    辦理報到設籍者,由部隊函寄報到卡至鄉鎮市區公所代辦報到,由執
    行之監所依在監人犯戶籍管理辦法申報遷入共同事業戶籍設籍。
          二  區公所
二十六、受理依法離營軍人歸鄉報到作業要領如左:
(一)先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核對退伍文件,「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
      報到憑證卡」各項記載是否完全相符。
(二)「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第七九欄內有「v」字符號,
      卡內未經相對民眾服務社加蓋「已登記」字樣章者,請其補辦登記
      後,再辦歸鄉報到。
(三)屬本市徵集人員,應於原徵集交接名冊核對,檢查各該員眉註上端
      是否加蓋「已退伍」章,再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記註於交接名冊備考
      欄或零星退伍離營清冊備考欄內。如「六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報到」
      。
(四)屬聯勤技工,忠勤案人員,僅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註上項離營名冊各
      該員備考欄備查。繕造「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時,其備考欄
      內應註明「聯勤技工」或「徵選預士」字樣。
(五)屬外縣市鄉鎮市區徵集人員,將此類人員,過登於本區徵集交接名
      冊最末頁後段,同時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註明備考欄備查。
(六)屬於志願役人員,僅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註於零星退伍清冊右端備
      查。
(七)離營退伍證件背面空白處,加蓋兵役課「歸鄉報到」日期章(如附
      件四)。
(八)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役別欄加蓋列管備役「役別」章。停役人
      員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免蓋停役章,僅以當事人持停役證向戶
      政事務所辦理戶籍名簿記事欄登註「停役」字樣。
(九)禁役離營軍人,不辦理歸鄉報到,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內
      加蓋「備役消失」章,並以當事人所持禁役文件國民身分證、戶口
      名簿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時,在戶籍名簿記事欄內登記「備
      役消失」字樣。
(十)限齡除役(退伍)離營軍人,不辦理歸鄉報到,僅在其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除役」章,當事人持除役令,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
(十一)除停役、禁役人員外,應詢問當事人歸鄉後之職業技能,用鉛筆
      填寫於「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如附件五),以供團
      管區依民間專長作動員選用之依據。
(十二)收繳「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張,其餘退伍證件戶
      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等,發還當事人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
      籍登記及職業變更登記。
二十七、對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每五日不分軍種、階級、年次,僅區分
    軍官、士官兵二大類,彙造「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如附件六
    )各四聯,連續賦予資訊編號,於每月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
    、三十日(遇假日提前一天)上午九時立即派人赴市政府交換中心,
    將各第二聯送相對戶政事務所,各第三聯連同「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
    報到憑證卡」一張,送臺北市團管區,各第四聯送兵役處,自存之第
    一聯,代替後備軍人管理名冊。
二十八、屬本市徵集人員「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內資訊編號,用藍
    水筆過登於原徵集交接名冊眉註上已蓋之退伍章戳欄,同時用鉛筆將
    每人資訊編號填註在「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內備查。
二十九、收到部隊寄來因案判刑直接送司法監所執行人員報到憑證卡兩張
    時,作已報到論,應依本作業程序二七、二八條程序辦理列管與通報
    ,但必須在通報表備註欄內,註明執行之監所及刑期起止日期。
三十、受理外縣市鄉鎮市區徵集人員離營軍人歸鄉報到後,應於二日內繕
    造「受理他鄉鎮市區徵(召)集入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表」
    (如附件七)四聯,第一聯自存,第二聯送原徵集地鄉鎮市區公所,
    第三聯、第四聯分別通報原徵集地團管區與縣市政府。
三十一、對收到之零星退伍清冊內離營軍人,逾十五日未辦理歸鄉報到人
    員,應即列冊送團管區查告住本區里鄰詳細地址後,填發「催辦後備
    軍人逾期歸鄉報到通知書」,逾十五日仍未辦理歸鄉報到者,繕造「
    後備軍人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如附件八)連同催辦報到通知書
    回執,一併函請團管區移送法辦,並副知兵役處。
三十二、收到外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受理他鄉鎮市區徵(召)集
    入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第二聯時,應於二日內核對本區
    原徵集交接名冊,並於各該員備考欄註明報到之縣市鄉鎮,來文時間
    字號,以備查考。
        三  戶政事務所
三十三、受理依法離營軍人戶籍申請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作業要領如左:
(一)憑當事人所持退伍證件背面由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加蓋「歸鄉報到」
      日期章,與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之「役別」章,辦理
      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後備軍人「役別」及變更職業。
(二)憑當事人所持停役證背面由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加蓋之「歸鄉報到」
      日期章,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停役」字樣。
(三)憑當事人所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備役消失」章與離營
      禁役命令,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備役消失」字樣
      ,及變更職業。
(四)憑當事人所持除役令及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由相對區公所兵役
      課加蓋之「除役」章,辦理戶籍登記,戶藉名簿記事欄填註「除役
      」字樣及變更職業。
三十四、受理軍中共同事業戶離營軍人戶籍遷入登記申請後,應即時告知
    當事人,持退伍證件向相對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手續,此類人
    員再持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在退伍證件背面加蓋「歸鄉報到」日期章,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加蓋「役別」章來戶政事務所時,即將戶籍
    名簿記事欄填註備役「役別」及職業變更。
三十五、收到相對區公所兵役課造送「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第二聯
    ,應於二日內核對各該員戶籍名簿記事欄,是否已填註「役別」,如
    有漏註、誤註,應於補正無訛再將報表歸檔備查。
        四  兵役處
三十六、收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第四聯,區分軍
    官,士官兵二大類,各依其賦予資訊編號順序,分別裝訂;代替後備
    軍人管理名冊,士官兵屬本市徵集人員者,應將資訊編號過登於原徵
    集交接名冊眉註「已退伍」章戳資訊編號欄內。
三十七、收到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受理他鄉鎮市區征(召)集入
    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副份,應於二日內核對本市原徵集
    交接名冊,並將歸鄉報到之鄉鎮市區登記於各該員備考欄。
三十八、收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副份時,應
    主動派員赴各該員戶籍現住地調查訪問,並協調臺北市團管區儘速移
    送法辦。
三十九、對徵集交接名冊內逾卅日未退伍歸鄉報到人員,應主動協調各區
    公所列冊函送臺北市團管區查詢未退伍原因。
      肆  遷徙異動
      一  臨時離開戶籍地或遷出
四十、後備軍人臨時離開戶籍居住地,如時間在三日以上者,應將去處,
    返回日期,連絡方法告知戶長或召集通報人,到達暫住地後,應於當
    日向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四十一、後備軍人戶籍遷住他鄉鎮市區者,應於戶籍遷出十五日內,攜帶
    退伍令(證)、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
    本人及召集通報人印章,先到遷入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辦理遷入報到
    登記。
四十二、後備軍人向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辦理遷入報到登記時,應
    確實將本人兵籍號碼、軍種、階級、姓名、出生年月日、原遷出地住
    址、新遷入地住址、召集通報人姓名及住址等,填入「後備軍人異動
    遷入報告單」內,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據以辦理異遷入登記。
四十三、警察分駐(派出)所除受理申報流動人口登記外,在申報流動人
    口登記之後備軍人身分人員未離開住地前,應隨時接受原戶籍地警察
    分駐(派出)所各種召集電話查詢或轉交各種召集令給當事人簽收,
    逕向召集部隊報到。
四十四、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往他鄉鎮市區(含出國及受刑之遷出
    時),應先檢查戶籍登記簿,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記載之後備軍人
    「役別」,如漏誤登役別者,即時協調相對區公所兵役課查證,補蓋
    或更正無訛後,確實過登於「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役別欄,並於二
    日內以「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一份,立簿送相對區公所兵役課
    簽收處理。
四十五、戶政事務所於後備軍人戶籍遷出後,已逾規定時限,未接獲遷入
    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遷入回報時,除向申請遷入地鄉鎮市區戶政事
    務所查詢連繫外,應會同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協助追查,經一個月找尋
    仍無下落者,即繕造「戶籍戶口查察通報單」一份送警察局,並副知
    相對區公所兵役課辦理行蹤不明登記。
四十六、警察局對後備軍人戶籍遷出未報,經三個月追查仍無下落者,確
    認係行方不明(失蹤)人口時,應繕造「查尋行方不明(失蹤人口報
    告表)五份,以四份循行政系統報請警政署通知全國戶警機關查尋,
    另一份送交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辦理後備軍人行方不明(失蹤
    人口登記)。
四十七、戶政事務所對行方不明(失蹤)之後備軍人,經尋查獲時,應填
    寫「查獲行方不明(失蹤)人口通報表」一份送相對區公所兵役課辦
    理註銷後備軍人行方不明(失蹤)人口登記。
四十八、戶政事務所對後備軍人創立之新戶,應依照原戶籍登記簿,戶籍
    登記申請書,或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所載後備軍人「役別」過登
    其所創立之戶籍登記簿內。
四十九、戶政事務所年度戶口校正或平時發現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漏
    (誤)登後備軍人「役別」字樣時,應即時依照戶籍登記簿內記載之
    後備軍人「役別」理補登或更正作業。
五十、戶政事務所接到司法機關或監獄,看守所造送之具有後備軍人身分
    刑事案件通報時,應於二日內代辦戶籍遷出登記,並以「戶籍遷出登
    記申請書」副份一份,立簿送相對區公所兵役課辦理遷出除管或登記
    。
五十一、區公所接到戶政事務所移送之後備軍人遷往他鄉鎮市區「戶籍遷
    出登記申請書」副份,應即時在該所送文簿內加蓋收文日期章,再將
    「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另卷保管,俟遷入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
    造送之「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索資)單」到達後,併案辦理遷出
    移資。
五十二、區公所接到遷入地鄉鎮市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
    索資)單」後,應於二日內核對列管資料,抽調「軍人離營轉服預備
    役報到憑證卡」或「後備軍人管理卡」同時繕造「後備軍人異動遷出
    通報
    (移資)單」(如附件九)四聯,第一聯自存,第二聯附「軍人離轉
    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管理卡)移送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接管,第
    三聯送團管區,第四聯送兵役處辦理除管。後備軍人遷往金馬地區人
    員比照辦理。
五十三、區公所接到戶政事務所造送之後備軍人因案羈押、判處徒刑,交
    付感化、保安處分等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時,除登記列管資料外
    ,應依照本作業程序第五二條之規定辦理。
五十四、區公所接到戶政事務所造送之後備軍人出國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
    副份時,除應登記列管資料外,並核對出(回)國清單,發現清單未
    列者,應於二日內以簡便行文表(如附件十)正本送團管區,副本送
    兵役處辦理登記。
五十五、區公所對列管之後備軍人遷出,逾卅日仍未接到遷入地鄉鎮市區
    公所之「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索資)單」時,應主動向相對戶政
    事務所查詢有無中途改遷或撤銷遷出,如未按址遷入,請戶政事務所
    速按逾限規定處理,如戶政事務所已接到新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遷入回
    報,應索取戶籍遷入回報影本,即時連同「後備軍人異動遷出通報(
    移資)單」,主動移資新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接管。
五十六、兵役處接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異動遷出通報(移資)單」
    後,應於二日內核對後備軍人名冊,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辦理除
    管。
        二  住址變更或遷入
五十七、後備軍人同一區內住址變更時,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住址變更登
    記。
五十八、後備軍人遷出後到達新住址,應於十五日內先向遷入地鄉鎮市區
    公所填寫「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索資)單」(如附件十一)一份
    ,辦理遷入報到登記,憑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在戶籍遷出登
    記申請書副份內加蓋之「遷入報到查訖」章,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
    籍遷入登記。
五十九、後備軍向遷入地戶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住址時,應與在遷入
    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所填之「後備軍人異動遷入報告單」內住址完
    全相同,以維護合法權益。
六十、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戶籍遷入登記時,應先查對所持「戶籍遷
    入登記申請書」副份內有無後備軍人役別,及遷入地區公所兵役課加
    蓋之「遷入報到查訖」章,如漏登後備軍人役別,應即時補蓋,如未
    蓋「遷入報到查訖」章,請當事人至遷入地區公所兵役課補蓋,否則
    不予受理戶籍遷入登記。
六十一、戶政事務所依據後備軍人所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遷出
    登記申請書副份所列役別,填入戶籍遷入登記申請書役別欄,並於二
    日內以「戶藉遷入登記申請書」回報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同時以副份
    立即送相對區公所兵役課簽收,並在戶籍遷入登記簿內加蓋後備軍人
    役別章。後備軍人回國、返鄉,或刑滿開釋辦理戶藉遷入登記時,亦
    均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六十二、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時,應即填寫「住址
    變更登記申請書」,並依戶藉登記簿所載役別,過錄申請書役別欄內
    ,於二日內以副份立即送相對區公所兵役課辦理轄區住址變更。
六十三、區公所兵役課受理後備軍人遷入報到登記時,應核對退伍證(令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等所載各項資
    料是否相符,如有漏
    (誤)登役別章者,先查看退伍證(令)內是否已蓋歸鄉報到日期章
    ,如未蓋上述章戳者,不得受理遷入報到登記,並應追查當事人未辦
    歸鄉報到法律責任,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漏(誤)登役別,應即
    補蓋或訂正,並輔導後備軍人填寫「後備軍人異動遷入報告單」,請
    加蓋召集通報人與其本人印章,在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內,加蓋
    兵役課「遷入報到查訖」章後,證明文件發還當事人持向戶政事所辦
    理戶籍遷入登記手續。
六十四、區公所兵役課受理後備軍人遷入報到後,應俟相對戶政事務所造
    送之「戶籍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如逾七日未收到,應主動協調
    戶政事務所查告)核對後備軍人異動遷入報告無訛後,於二日內填寫
    「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索資)單」(如附件十二)二聯,第一聯
    自存,第二聯寄送遷出地鄉鎮市區公所索資,自索資單發出之日起,
    逾十五日仍未收到遷出地鄉鎮市區公所移送「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
    到憑證卡(管理卡)時,應再填寫「後備軍人異動遷入催資單」(如
    附件十三)向遷出地鄉鎮市區公所催請移送資料。
六十五、區公所兵役課接到遷出地鄉鎮市區公所移送之「軍人離營轉服預
    備役報到憑證(管理)卡」,應即核對「後備軍人異動遷入報告單」
    ,「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索資)單」存根後,報到憑證(管理)
    卡內資訊(列管)編號欄,用鉛筆更換為本區賦予之資訊編號,及現
    住址與召集通報人住址,並於二日內不分縣市與本市彙造「後備軍人
    遷入列管通報表」如(附件十四)三聯,第一聯按本區報到,遷入資
    訊編號順序裝訂列管,另二聯派專人於次日上午九時前赴市政府交換
    中心,分送臺北市團管區及兵役處。
六十六、區公所接到戶政事務所造送之「後備軍人戶籍住址變更登記申請
    書」副份,應於二日內彙造「後備軍人住址變更通報表」(如附件十
    五),其第一聯自存,另二聯並應於次日上午九時前派人赴市政府交
    換中心,分送臺北市團管區及兵役處。六十七、區公所接到戶政事務
    所造送之後備軍人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交付感化,保安處分等戶籍
    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時,除依照本作業程序第六三條之規定辦理外,
    彙造之「後備軍人遷入列管通報表」備考欄應註明(受刑執行遷入)
    字樣,用資識別。
六十八、區公所接到戶政事務所造送之後備軍人回國戶籍遷入登記申請書
    副份時,除辦理列管名冊註銷出國登記外,應於二日內核對後備軍人
    出國清單,如漏列回國者,速列冊通報團管區及兵役處辦理註銷出國
    登記。
六十九、兵役處接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遷入列管通報表」時,以區
    為單位按軍官、士官兵分別賦予之資訊編號順序裝訂保管。
七十、兵役處接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住址變更通報表」時,應即訂
    正後備軍人管理名冊或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遷入列管通報表內
    住址及更換之召集通報人。
        伍  資料註記與保管
        一  資料註記
七十一、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遷出之人員,應在各該員右
    上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68.0
    4.30遷高市鹽埕區三民里」。
七十二、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死亡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
    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68.04.
    30xx戶號通報車禍死亡」。
七十四、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轉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
    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
    管區68.01.30法管字1314轉服乙種國民兵役」。
七十五、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免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
    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
    區68.01.30法管字4563號免役」。
七十六、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因病(案)
    回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
    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68.01.30法管字0451號回役」。
七十七、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禁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
    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
    68.01.30法管字1251號禁役」。
七十八、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除役之人員,應在各該員右
    上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
    團區68.01.30法管字3216號除役」。
七十九、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身家狀況變更人員,除將變
    更事項於相關欄更正外,應在各該員備考欄註記,例如「68.01.30x
    x戶字3216號更改姓氏」、「68.01.30xx戶字1613號改名字」「68
    .01.30xx戶字1271號改籍貫」、「68.01.30xx戶字4523號改年齡
    」。
八十、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判刑在押,感訓人員,應在各
    該員備考註記,例如「68.01.30北監字0631號判刑自68.04.01至69.1
    2.30止」、「xx總隊68.01.30警職字0421號自68.01.01至71.01.30
    感訓三年」。
八十一、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志願入營人員,應在各該員
    右上角至左下角用紅黑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
    市團區68.05.01法管字4861自68.05.01起志願入營五年」。
        二  資料保管
八十二、零星退伍離營清冊,以來文先後,月份順序,每年彙裝一冊,保
    管至除役生效日期後銷燬。
八十三、不能離營清冊,以來文先後,月份順序,每年彙裝一冊,保管至
    冊列人員退伍歸鄉後銷燬。
八十四、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按資訊編號順序裝訂,代替後
    備軍人管理名冊,為兵籍基本資料永久保管,其每冊厚度四公分,超
    過四公分者,另裝訂一冊。
八十五、後備軍人異動遷入報告單、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索資)單第
    一聯、後備軍人異動遷出通報(移資)單第二聯,戶籍遷入登記申請
    書副份四件、每人合併為一案,並在該案首頁摘錄戶藉遷入登記申請
    書副份編號後,以遷入先後順序,每月彙裝一冊,歸檔保管十年後銷
    燬,戶政事務所通報之戶籍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統一連號者應按連
    號順序單獨裝訂,每頁摘錄資訊編號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
八十六、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索資)單第二聯,後備軍人異動遷出通
    報(移資)單第一聯、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三件,每人合併為一
    案,以遷出先後順序,每月彙裝一冊,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戶政事
    務所通報之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統一連號者,每頁摘錄資訊編號
    按戶籍通報連號順序每月彙裝一冊,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
八十七、後備軍人住址變更通報表,訂定作業完畢,歸檔保管一年後銷燬
    。
八十八、後備軍人資料更正通報表,各項資料更正完畢,歸檔保管三年後
    銷燬。
八十九、受理他鄉鎮市區征(召)集入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
    歸檔保管一年後銷燬。
九十、後備軍人除管通報表,除管註記作業完畢,歸檔保管一年後銷燬。
附件一
┌───┬───┬───┬───┬───┬───┐
│  臺  │兵  號│字    │字    │字    │字    │
│  北  │籍  碼│      │      │      │      │
│  市  ├───┼───┼───┼───┼───┤
│  松  │  姓  │      │      │      │      │
│  山  │      │      │      │      │      │
│  區  │      │      │      │      │      │
│  陸  │  名  │      │      │      │      │
│  肆  ├─┬─┼───┼───┼───┼───┤
│  年  │出│年│      │      │      │      │
│特  陸│  ├─┼───┼───┼───┼───┤
│種  軍│  │月│      │      │      │      │
│兵  第│  ├─┼───┼───┼───┼───┤
│    一│生│日│      │      │      │      │
│  第  ├─┴─┼───┼───┼───┼───┤
│ 1014 │教  程│      │      │      │      │
│  梯  │育  度│      │      │      │      │
│  次  ├───┼───┼───┼───┼───┤
│  徵  │  兵  │      │      │      │      │
│  送  │  科  │      │      │      │      │
│第  陸├───┼───┼───┼───┼───┤
│    軍│  體  │      │      │      │      │
│二  預│  位  │      │      │      │      │
│十  七├───┼───┼───┼───┼───┤
│旅  師│  籤  │      │      │      │      │
│  部  │  號  │      │      │      │      │
│  隊  ├───┼───┼───┼───┼───┤
│  常  │  本  │      │      │      │      │
│  備  │      │      │      │      │      │
│  兵  │  籍  │縣市省│縣市省│縣市省│縣市省│
│  役  ├───┼───┼───┼───┼───┤
│  男  │  現  │      │      │      │      │
│  交  │      │段    │段    │段    │段    │
│  接  │      │   里 │   里 │   里 │   里 │
│  名  │      │巷    │巷    │巷    │巷    │
│  冊  │      │      │      │      │      │
│      │  住  │弄 鄰 │弄 鄰 │弄 鄰 │弄 鄰 │
│    ︵│      │      │      │      │      │
│    共│      │號    │號    │號    │號    │
│      │      │      │      │      │      │
│    頁│  址  │樓街路│樓街路│樓街路│樓街路│
│    ︶├─┬─┼───┼───┼───┼───┤
│      │入│年│      │      │      │      │
│      │營├─┼───┼───┼───┼───┤
│      │報│月│      │      │      │      │
│      │到├─┼───┼───┼───┼───┤
│      │  │日│      │      │      │      │
│      ├─┴─┼───┼───┼───┼───┤
│      │接  情│      │      │      │      │
│      │收  形│      │      │      │      │
│      ├───┼───┼───┼───┼───┤
│      │  備  │      │      │      │      │
│      │      │      │      │      │      │
│      │  考  │      │      │      │      │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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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兵  號│字    │字    │字    │字    │
│  北  │籍  碼│      │      │      │      │
│  市  ├───┼───┼───┼───┼───┤
│  松  │  姓  │      │      │      │      │
│  山  │      │      │      │      │      │
│  區  │      │      │      │      │      │
│  陸  │  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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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出│年│      │      │      │      │
│特  陸│  ├─┼───┼───┼───┼───┤
│種  軍│  │月│      │      │      │      │
│兵  第│  ├─┼───┼───┼───┼───┤
│    一│生│日│      │      │      │      │
│  第  ├─┴─┼───┼───┼───┼───┤
│ 1035 │教  程│      │      │      │      │
│  梯  │育  度│      │      │      │      │
│  次  ├───┼───┼───┼───┼───┤
│  徵  │  兵  │      │      │      │      │
│  送  │  科  │      │      │      │      │
│第  陸├───┼───┼───┼───┼───┤
│    軍│  體  │      │      │      │      │
│二  預│  位  │      │      │      │      │
│十  七├───┼───┼───┼───┼───┤
│旅  師│  籤  │      │      │      │      │
│  部  │  號  │      │      │      │      │
│  隊  ├───┼───┼───┼───┼───┤
│  常  │  本  │      │      │      │      │
│  備  │      │      │      │      │      │
│  兵  │  籍  │縣市省│縣市省│縣市省│縣市省│
│  役  ├───┼───┼───┼───┼───┤
│  男  │  現  │      │      │      │      │
│  交  │      │段    │段    │段    │段    │
│  接  │      │   里 │   里 │   里 │   里 │
│  名  │      │巷    │巷    │巷    │巷    │
│  冊  │      │      │      │      │      │
│      │  住  │弄 鄰 │弄 鄰 │弄 鄰 │弄 鄰 │
│    ︵│      │      │      │      │      │
│    共│      │號    │號    │號    │號    │
│    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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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入│年│      │      │      │      │
│      │營├─┼───┼───┼───┼───┤
│      │報│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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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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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      │      │      │      │
└───┴───┴───┴───┴───┴───┘
附件四
┌─────┬─────────────────┐
│    貼    │                                  │
│          │                                中│
│    相    │                                  │
│          │                                  │
│    片    │                                華│
│          │                                  │
├─────┘                                  │
│                                            民│
│                                              │
│                                              │
│                                            國│
│                陸總                          │
│                軍                            │
│                二                            │
│                級司            填            │
│                上              發            │
│                將令            單          年│
│                                位            │
│                                :            │
│                                              │
│                                            月│
│                                              │
│                                              │
│                                              │
│                                            日│
└───────────────────────┘
┌──┬──┬──┬──┬──┬──┬──┐
│姓  │出年│軍兵│應次│入年│現停│退原│
│    │    │    │徵及│    │役役│    │
│    │  月│    │期役│  月│期紀│    │
│名  │生日│種科│梯別│營日│中錄│伍因│
├──┼──┼──┼──┼──┼──┼──┤
│    │民  │    │    │    │至自│    │
│    │國  │    │    │    │    │    │
│    │後前│    │    │    │    │    │
│    │    │    │    │    │    │    │
│    │    │    │    │    │年年│    │
│    │  年│    │    │    │    │    │
│    │    │    │    │    │月月│    │
│    │  月│    │    │    │    │    │
│    │    │    │    │    │日日│    │
│    │  日│    │    │    │止起│    │
├──┼──┼──┼──┼──┼──┼──┤
│兵號│籍  │軍專│退級│退年│實服│轉  │
│    │    │    │伍  │    │際務│服  │
│    │    │    │時職│  月│在期│役  │
│籍碼│貫  │職長│    │伍日│營間│訓  │
├──┼──┼──┼──┼──┼──┼──┤
│    │    │    │    │    │    │    │
│    │    │    │    │年  │    │    │
│    │省  │    │    │    │年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日  │個  │    │
│    │市縣│    │    │    │月  │    │
└──┴──┴──┴──┴──┴──┴──┘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附件十
@附件十一與附件十二合併
@附件十三
@附件十四
@附件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