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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令依據
一、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
    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二、預算法第89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
    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
    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三、會計法第 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
    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四、會計法第 6條規定:「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六
    、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
    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外,各種信託基金......等,
    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五、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信託基金應依其所定
    條件管理或處分。」。
六、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0條第 2款規定略以:「信託基金盈(
    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七、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
    計制度......。」。
八、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3條規定:「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
    所管各特種基金之運用情形,應切實督導考核;其辦法,由各主管機
    關定之。」。
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4條規定:「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
    行成效,得由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依法隨時實地調查。」
    。
十、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5條規定:「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
    算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
      ,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十二、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規定:「......淨值
      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
      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
      )附錄。」。
十三、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第19點規定:「......各機
      關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
      ..。」。

貳、預算編製
一、信託基金部分
  (一)依據首揭預算法第89條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3條第2項
        規定,及參考目前中央各類信託基金預算編列情形,有關信託基
        金預算之編製,原則應由各管理機關(係指信託基金所隸屬之單
        位或附屬單位預算)依其所定條件自行決定辦理。
  (二)惟為求中央與地方於相同事務上採一致原則處理起見,97年度起
        ,本府將參照首揭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市
        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附錄內,明列各信託基金之收支
        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3表,故仍請各管理機關依
        照本市地方總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所規範的信託
        基金應編製書表格式,將上開收支餘絀表等 3表納入信託基金預
        算書內。
二、管理機關部分
    依照前述信託基金應編製相關預算書表之規定,各管理機關單位預算
    或附屬單位預算應將信託基金所編製的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
    金流量表等3表,納入預算書之附錄內。
三、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部分
  (一)依照以上信託基金及管理機關應編製相關預算書表之規定,本府
        主計處應彙編各管理機關所編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等 3表,納
        入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之附錄內。
  (二)前述本府主計處於彙編時,基於信託基金所編之預算係依其所定
        條件辦理,故原則不作實質審查,惟如發現其中有不盡合宜之處
        ,仍得提出疑義或建議修正意見,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
        委員會核議後,請管理機關補充說明或予以改正。
  (三)另信託基金之收支如有涉及本府重大政策、本府其他機關業務、
        本市議員關切事項或其他須由市長、副市長裁示或了解者,本府
        主計處亦得彙整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核議。

參、預算執行
一、依據首揭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3條第2項及同準則第10條第 2款規定,以及參考目前中央各類信託
    基金預算執行情形,有關信託基金預算之執行,原則應由各管理機關
    依其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無須制定或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或辦法據以執行,但得比照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惟因首揭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
    應訂定會計制度......」,故信託基金之收支,仍宜由各管理機關依
    其所定條件,訂定妥適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後,據以執行。
三、另信託基金會計報告,除請依前述會計制度切實編製外,並應隨各管
    理機關會計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肆、決算編造
一、信託基金部分
  (一)有關信託基金決算之編造,原則亦由各管理機關依其所定條件及
        原有預算編製情形,自行決定辦理。
  (二)惟為求中央與地方於相同事務上採一致原則處理起見,97年度起
        本府將依據首揭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5條規定,及參照
        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第19點規定,於本市地方
        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附錄內,明列各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
        表及平衡表等 2表,故仍請各管理機關依照本市地方總決算或附
        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所規範的信託基金應編製書表格式,
        將上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等 2表連同總說明納入信託基金決算
        書內。
二、管理機關部分
    依照前述信託基金應編造相關決算書表之規定,各管理機關單位決算
    或附屬單位決算應將信託基金所編造的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等 2表,
    納入決算書之附錄內。
三、本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部分
  (一)依照以上信託基金及管理機關應編造相關決算書表之規定,本府
        主計處應彙編各管理機關所編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等
        2表,納入本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附錄內。
  (二)前述本府主計處於彙編時,如發現其中有不盡合宜之處,仍得提
        出疑義或建議修正意見,請管理機關補充說明或予以改正。

伍、其他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本府主計處得另行訂定補充規定或酌作修正,
    分行各機關據以配合辦理,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