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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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
  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
          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
  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
  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
  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2.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8日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
  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信託基金應依其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
  其他特種基金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並以追求最高效益為原則。
  各特種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如下:
  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三、營業及信託基金以外特種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
  (一)賸餘分配:
      1.填補歷年短絀。
      2.提列公積。
      3.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
      4.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5.未分配賸餘。
  (二)短絀填補:
      1.撥用未分配賸餘。
      2.撥用公積。
      3.折減基金。
      4.國庫撥款填補。
      5.待填補短絀。
  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
  度得為一致之規定。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運用情形,應切實督導考核
  ;其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行成效,得由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
  依法隨時實地調查。
  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1日廢止 (現行法規)
  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
  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
  業部分)附錄。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5日
十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及各機關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
      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於次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分送主管機關、審計
      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5. 會計法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
      、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產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
      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
      ,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
      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
      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
      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
      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
  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
  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