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
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信託基金應依其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
其他特種基金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並以追求最高效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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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種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如下:
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三、營業及信託基金以外特種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
(一)賸餘分配:
1.填補歷年短絀。
2.提列公積。
3.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
4.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5.未分配賸餘。
(二)短絀填補:
1.撥用未分配賸餘。
2.撥用公積。
3.折減基金。
4.國庫撥款填補。
5.待填補短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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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
度得為一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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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運用情形,應切實督導考核
;其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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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行成效,得由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
依法隨時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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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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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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