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5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單位預算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應行注意 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67條、第72條及第76條規定辦理。

貳、保留原則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當年度預算符合預算法第72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
        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
        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
        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
        留數準備。」及同法第76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
        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
  (二)當年度府級重要政策預算或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機關已
        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承諾之
        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需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編列預
        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並經本府專案會議審查
        同意保留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已保留 1年之一般保留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1.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2.相關工程或業務已開始執行且經審慎評估可繼續依決算法於未
          來 3年內順利執行無虞者。
  (二)以前年度之專案保留項目,經最近 1年執行後,仍無法發生契約
        責任者,除涉及府級重要政策、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外,不得
        再辦理保留。

參、保留程序
一、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如有符合保留原則一之(二)及保留原則
    二之(二)須提本府專案會議審查部分,應於 105年12月28日前查填
    「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並由主管機關填具初審意見(詳表
     2) 1份及提交電子檔案,逕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於 106年 1月 6日前查填「各機關 105
    年度決算時歲出保留款預計表」(詳表 1) 2份,逕送主計處。
三、主計處複審「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後,彙提本府專案會議
    審查。審查通過之保留經費,各機關應連同其他無須提專案會議審議
    之預算保留項目彙整填報「(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
    款保留申請表(詳表 4及表 6)」各 1份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就
    符合保留原則一之(一)及保留原則二之(一)之預算保留項目確實
    審查後,連同通過之專案保留項目加編申請總表(詳表 3及表 5),
    於 106年 1月20前送主計處,並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檢附契約書等證
    明文件,由主計處就契約責任之保留項目部分,於 106年 1月23至25
    日辦理複審。
四、各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經主計處複審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
    屬機關應將保留申請表掃描成影像檔案(或製作光碟),逕送主計處
    辦理核定。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案,經本府核定後,應將資料輸入決算保留系統
    ,並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後於 106年 2月15日前提交電子檔案,逕送主
    計處彙總列表。

肆、一般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填寫「(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保留申請表
    」之「保留原因與法令依據」一欄時,應簡要說明原因、依保留項目
    分別註明依預算法第72條、第76條規定或經專案會議審議通過,若為
    委託經費,並請敘明代辦機關及保留金額;無法表達前述保留依據者
    不得申請保留。
二、代辦事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仍未辦理完竣者,代辦機關應將已支付
    且可辦理核銷之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檢送洽辦機關審核列帳或辦理預
    算保留事宜;未支用數額須於下年度繼續辦理者,免將未支用數移回
    洽辦機關。
三、保留計畫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應洽
    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四、凡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修正轉列為權責發生數項目,於年度終了前
    仍無法處理完竣,須辦理保留者,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有合約者,辦理一般保留,並須於「(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
        應付歲出保留款保留申請表」列示契約名稱、字號、權責發生日
        期,及詳細說明審計處修正原因。
  (二)無合約者,則辦理專案保留。
  (三)如短期內無法處理完竣者,列為應付歲出保留款之預付費用保留
        數。
五、無論依預算法第72條、第76條規定或提報專案會議審查辦理保留案,
    均應依限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府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會計機構主辦會計人員,應對保留案件
    之申請切實負責審核。
二、本府各單位預算機關於會計年度收支結束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
    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依合約規定,得在原申請保留年
    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按付款程序辦理
    暫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
    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
    負責收回。
三、各機關辦理申請 105年度經費保留情形,得列為 107年度本府核定各
    機關歲出概(預)算額度之參據。
四、特別預算之保留,準用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