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總預算各單位預算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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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及「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
    則」之規定辦理。

貳、保留原則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當年度預算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
              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
              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
              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
              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及同法第七
              十六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
              ,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二)涉及當年度府級重要政策預算、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機關已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
              已對外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需繼續辦理
              完成,如重新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
              應,並經本府預算專案保留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專案保留
              會議)同意保留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已保留一年之一般保留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辦理保
              留:
              1.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2.相關工程或業務已開始執行且經審慎評估可繼續依決算
                法於未來三年內順利執行無虞者。
        (二)以前年度之專案保留項目,經最近一年執行後,仍無法發
              生契約責任者,除涉及府級重要政策、法令規定或議會決
              議,並經專案保留會議同意保留者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三)經常門預算項目,除接受中央核撥或補助經費、下年度未
              編列同性質預算項目或經專案保留會議同意保留者外,不
              得辦理保留。
    三、各機關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部分:
        (一)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依「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
              則」辦理。
        (二)非屬採購履約之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如無法於當年
              度內結案者,則不予保留,並就已預付之訴訟相關經費轉
              列應收款項,俟未來年度判決確定後,再由機關另覓財源
              支應,或於爾後年度循概(預)算程序辦理。
    四、各機關動支本市總預算第二預備金辦理之案件,需保留至下年度
        執行者,須提經專案保留會議審查。

參、保留程序
    一、各機關如有「貳、一、(二)」、「貳、二、(二)及(三)」
        、「貳、四」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
        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一款須提專案保留會議審查
        情形者,應查填「歲出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並由主管機
        關填具初審意見(詳表二)後,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
        府主計處。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查填「歲出保留
        款預計表」(詳表一),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
    三、主計處複審「歲出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後,彙提專案保
        留會議審查。審查通過之保留經費,各機關應連同其他無須提專
        案保留會議審查之預算保留項目彙整填報「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
        出保留數額總表及明細表(詳表三至表六)」送主管機關,主管
        機關應就符合「貳、一、(一)」及「貳、二、(一)」之預算
        保留項目確實審查後送達主計處,並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檢附契
        約書等證明文件,由主計處就契約責任之保留項目部分辦理複審
        。
    四、各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經主計處複審後,各主管機關及本
        府直屬機關應將「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總表及明細表
        」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秉辦府函辦理核定。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案,經本府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至地方政
        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新預算執行系統/預算保留申請更正
        。

肆、一般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填寫「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之「保留
        原因」一欄時,應簡要說明原因、依保留項目分別註明依預算法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或經專案保留會議審查通過,若為
        委託代辦事項,並請敘明代辦機關及保留金額;無法表達前述保
        留依據者不得申請保留。
    二、代辦事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仍未辦理完竣者,代辦機關應將未
        支用數額及委託代辦事項可核銷之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檢送洽辦
        機關審核列帳。如須辦理預算保留者,依性質分別列入公庫尚未
        撥發數或公庫已撥發數。
    三、保留計畫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
        應洽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四、凡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修正轉列為權責發
        生數項目,於年度終了前仍無法處理完竣,須辦理保留者,依下
        列原則處理:
        (一)有契約者,辦理一般保留,並須分別於「當年度及以前年
              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編號」
              及「保留原因」欄位列示契約名稱、字號、權責發生日期
              ,及詳細說明審計處修正原因。
        (二)無契約者,則辦理專案保留。
        (三)如短期內無法處理完竣者,列為應付數之公庫已撥發數。
    五、凡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或提報專案保留會議審
        查辦理保留案,均應依限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府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業務單位與會計機構主辦會計人員
        ,應對保留案件之申請切實負責審核。
    二、本府各單位預算機關於會計年度收支結束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
        ,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得在原申
        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核准後,先行按付款程序辦理預
        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
        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
        用機關負責收回。
    三、各機關辦理申請經費保留情形,得列為本府核定以後年度各主管
        機關歲出概(預)算額度之重要參據。
    四、特別預算之保留,準用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五、各機關申請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案作業日程表,由主計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