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及「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
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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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保留原則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當年度預算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
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
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
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
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及同法第七
十六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
,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二)涉及當年度府級重要政策預算、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機關已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
已對外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需繼續辦理
完成,如重新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
應,並經本府預算專案保留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專案保留
會議)同意保留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已保留一年之一般保留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辦理保
留:
1.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2.相關工程或業務已開始執行且經審慎評估可繼續依決算
法於未來三年內順利執行無虞者。
(二)以前年度之專案保留項目,經最近一年執行後,仍無法發
生契約責任者,除涉及府級重要政策、法令規定或議會決
議,並經專案保留會議同意保留者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三)經常門預算項目,除接受中央核撥或補助經費、下年度未
編列同性質預算項目或經專案保留會議同意保留者外,不
得辦理保留。
三、各機關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部分:
(一)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依「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
則」辦理。
(二)非屬採購履約之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如無法於當年
度內結案者,則不予保留,並就已預付之訴訟相關經費轉
列應收款項,俟未來年度判決確定後,再由機關另覓財源
支應,或於爾後年度循概(預)算程序辦理。
四、各機關動支本市總預算第二預備金辦理之案件,需保留至下年度
執行者,須提經專案保留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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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留程序
一、各機關如有「貳、一、(二)」、「貳、二、(二)及(三)」
、「貳、四」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
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一款須提專案保留會議審查
情形者,應查填「歲出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並由主管機
關填具初審意見(詳表二)後,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
府主計處。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查填「歲出保留
款預計表」(詳表一),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
三、主計處複審「歲出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後,彙提專案保
留會議審查。審查通過之保留經費,各機關應連同其他無須提專
案保留會議審查之預算保留項目彙整填報「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
出保留數額總表及明細表(詳表三至表六)」送主管機關,主管
機關應就符合「貳、一、(一)」及「貳、二、(一)」之預算
保留項目確實審查後送達主計處,並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檢附契
約書等證明文件,由主計處就契約責任之保留項目部分辦理複審
。
四、各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經主計處複審後,各主管機關及本
府直屬機關應將「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總表及明細表
」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秉辦府函辦理核定。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案,經本府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至地方政
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新預算執行系統/預算保留申請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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