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前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
  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法令
  未修正停止此項補助前,該項自付保費,由補償金支付。
  前項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單位按月代辦
  補償,並補償至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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