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

二、辦理目的:為充實臺北市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
    能力,以降低與主流社會之數位落差並提昇社會適應能力。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四、申請期限:自購買日次日起一年內。

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具原住民身分且滿二十歲。
    (二)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
          之監護人申請。
    (三)經法院認可之收養原住民子女家庭及本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寄養
          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護人申請,且未成
          年子女需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六、審核標準:
    (一)未曾領取本計畫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
          之家庭。
    (二)一戶(包含同址分戶)僅限申請乙次。
    (三)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80%者(該消費支出係依據行政
          院主計處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80%計算
          )。
    (四)前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含申請人(指父或母、
          法定監護人或實際扶養者)、申請人之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
          血親或扶養人之直系血親。另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對工作能力
          認定及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參照社會救助法及本市低收入戶生
          活扶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五)曾獲本計畫補助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七、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覆實補助,惟不超過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0元整。
    (二)其他符合資格者: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元整。

八、申請程序及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所購買設備之統一發票須為合法廠商開立,備齊
          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原住民服務櫃台辦理。
    (二)檢附證件:
          1.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線上系統
            查調,如申請人家庭成員非設籍本市則需由申請人自行檢附
            。
          2.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
            金額明細。
          3.申請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4.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軍人需附薪
            資證明,若有扶養其他親屬,請檢附扶養親屬證明文件)。
          5.具低收入戶(經社會局核發)身份者及持有本會托育補助之
            有效期限核定函者,需檢附低收入戶福利資格識別文書影本
            或持有本會托育補助之有效期限核定函影本,或其他符合第
            六點(三)資格之文書,得免附所得資料清單)。
          6.如有寄養/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之家庭,請檢附主管機關
            認可之證明文件。
    (三)補助項目: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包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
          主機/電腦螢幕/電腦軟體/電腦硬體/所購買之明細項目所
          列之電腦週邊產品)。

九、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實施,本會得定時派員進行查核,受補助之申請人不
          得拒絕。
    (二)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推定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本市:
          1.經派員訪視發現居住之房屋內無合理分配之個人居住空間供
            申請人個人生活所需之物品。
          2.經派員訪視發現申請人所稱居住之房屋破損不堪居住或已拆
            除無法供居住。
          3.派員查訪三次以上未遇申請人。
          4.申請人所提供資料不足以證明實際居住本市。
    (三)申請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
          證明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四)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者,應主動告知當地區公所,並繳
          還補助金額。如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追繳其
          溢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1.申請人未提供完整申請資料或資料虛偽不實。
          2.申請資格喪失者。
          3.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十、預期效益:
    (一)減輕原住民家戶購置資訊設備所需經濟負擔。
    (二)普及並充實原住民資訊設備,激發原住民資訊運用動機。
    (三)推動原住民家戶數位學習,以擴充其吸收資訊之管道。

十一、本項補助措施依照受理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並
      公告不再受理。

十二、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