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節目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各項演出節目品質,並
    建立公平公正之審議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成立節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中正廳演出之各
    類藝術活動,不含中央機關、臺北市政府一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暨所屬機關之演出活動及其他共同主、合、協辦等演出活動。

三、因應申請活動之性質,本委員會於每年節目審議前成立,於完成審議
    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中正廳年度檔期節目審議。
  (二)辦理中正廳零星檔期節目審議。
  (三)協助機關解釋審議過程及審議結果有關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主任兼任,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
    所就相關藝文表演背景之專業人士聘任之。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
    任一性別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本委員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職或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音樂、舞蹈、戲劇研究
        或教學者。
  (二)從事表演藝術活動,成就卓越者。

六、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節目審議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
    同意可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完成審議各節目檔期後,應予解密。

七、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八、本委員會委員如係待審活動之負責人或重要關係人,於審查該案時,
    應依迴避原則迴避。

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