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民眾參與文化活動,鼓勵
    民眾協助處理本館文獻業務,並廣結有志之士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
    ,以塑造助人最樂、服務為榮之奉獻精神為宗旨,依志願服務法及相
    關法令規章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由本館全體志工組成,接受本館之督導
    與考核。

三、本隊隊址設於臺北市立文獻館。

四、本隊主要任務如下:
    (一)定點古蹟之解說。
    (二)動線史蹟之解說。
    (三)展場之解說。
    (四)生態環境之解說。
    (五)史蹟勘考及召開會議等協辦事項。
    (六)文獻史料整理及建檔等協辦事項。
    (七)本館其他相關業務之協辦事項。

五、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置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並為隊長之
    職務代理人。

六、本隊設下列各組,分置組長,各組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負責志工輪值排班、整理會議紀錄及其他支援事項。
    (二)活動組:辦理文康及史蹟研習等活動事項。
    (三)文獻組:協助文獻史料整理及志工進修課程等事項。

七、隊長由志工三人以上連署推薦、自薦或由本館逕提名候選人,送交志
    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副隊長及組
    長,由隊長指派之。

八、隊長承本館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志工排班、值勤、請假登錄、考核紀錄、支援人力調度等
          事宜。
    (二)有關志工聯繫及聯誼事宜。
    (三)志工隊各項會議召集事宜。
    (四)與本館溝通協調事宜。
    (五)其他本館志工業務推展事宜。
    全體幹部成員確認後須報本館備查並公布之。

九、志工之資格:
    具以下各款條件且經本館考核通過,由本館核發志工證者,為本館志
    工。
    (一)凡年滿十八歲以上,熟悉電腦基本操作;並對臺北市歷史、文
          化等之解說及文獻史料的蒐集與整理有興趣且熱心服務者。
    (二)經本館視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面試甄選,並給予基礎專業訓練
          ,且實際參與本館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

十、志工之權利及福利:
    (一)有關一般性隊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隊長之選舉。
    (三)參加本館舉辦之史蹟勘考、專題進修課程及研討活動。
    (四)本館出版品優惠折扣。
    (五)服勤期間由本館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六)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者,優先獲本館推薦參加有關機構
          辦理之各項進修課程及獎勵。
    (七)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向
          本館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十一、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館及志工隊訂定之管理規範及各項決議規定。
      (三)參與本館所提供之進修課程。
      (四)妥善使用志工證。
      (五)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六)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七)執行本館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
      (八)參與本隊推展之各項活動。
      (九)出席本館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依本館值班表值勤。

十二、志工之考核:依「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辦
      理。

十三、志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開會前七日公告並通知,由隊長召集
      並主持之,本館得派員督導。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半數志工
      出席,並經出席志工過半數之同意。除修改本設置要點、志工停權
      、解除志工資格等事項,由本館自行決定外,其餘會議之議決事項
      報經本館核定後施行。

十四、志工得於志工大會,出具本館之委託書,載明授權委託代理人,出
      席志工大會。一志工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志
      工大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志工隊,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
      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志工隊後,志工
      欲親自出席志工大會,應於志工大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志工隊
      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

十五、幹部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故無
      法出席,則由副隊長主持;若有重大事項須處理時,得加開臨時會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