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隊長由志工三人以上連署推薦、自薦或由本館逕提名候選人,送交志
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副隊長及組
長,由隊長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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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隊長承本館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志工排班、值勤、請假登錄、考核紀錄、支援人力調度等
事宜。
(二)有關志工聯繫及聯誼事宜。
(三)志工隊各項會議召集事宜。
(四)與本館溝通協調事宜。
(五)其他本館志工業務推展事宜。
全體幹部成員確認後須報本館備查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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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之資格:
具以下各款條件且經本館考核通過,由本館核發志工證者,為本館志
工。
(一)凡年滿十八歲以上,熟悉電腦基本操作;並對臺北市歷史、文
化等之解說及文獻史料的蒐集與整理有興趣且熱心服務者。
(二)經本館視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面試甄選,並給予基礎專業訓練
,且實際參與本館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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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志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開會前七日公告並通知,由隊長召集
並主持之,本館得派員督導。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半數志工
出席,並經出席志工過半數之同意。除修改本設置要點、志工停權
、解除志工資格等事項,由本館自行決定外,其餘會議之議決事項
報經本館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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