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奉首長核定修正第7點至第9點、第 13點;刪除第16點,並於114年6月1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7月1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七、隊長由志工三人以上連署推薦、自薦或由本館逕提名候選人,送交志
    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副隊長及組
    長,由隊長指派之。

八、隊長承本館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志工排班、值勤、請假登錄、考核紀錄、支援人力調度等
          事宜。
    (二)有關志工聯繫及聯誼事宜。
    (三)志工隊各項會議召集事宜。
    (四)與本館溝通協調事宜。
    (五)其他本館志工業務推展事宜。
    全體幹部成員確認後須報本館備查並公布之。

九、志工之資格:
    具以下各款條件且經本館考核通過,由本館核發志工證者,為本館志
    工。
    (一)凡年滿十八歲以上,熟悉電腦基本操作;並對臺北市歷史、文
          化等之解說及文獻史料的蒐集與整理有興趣且熱心服務者。
    (二)經本館視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面試甄選,並給予基礎專業訓練
          ,且實際參與本館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

十三、志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開會前七日公告並通知,由隊長召集
      並主持之,本館得派員督導。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半數志工
      出席,並經出席志工過半數之同意。除修改本設置要點、志工停權
      、解除志工資格等事項,由本館自行決定外,其餘會議之議決事項
      報經本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