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文化藝術研習班教師專業
知能,確保師資優良素質,以提昇績效,特訂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
聘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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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認定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講師資格者。
(二)各公私立學校機關擔任教職,其任教科目與文化藝術研習班科目
相關者。
(三)曾受與任教科目相關之大學以上教育,持有合格證書者。
(四)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特殊專長並有特殊表現或成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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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聘教師方式採自薦、各界推薦或本處自行遴選。
前項薦選人員須送請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辦理資格
審查,本處得視開課情形,就合格者擇優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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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聘期即授課期間,課程結束,聘約終止,其待遇如下:
(一)具有教育部核定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四00元。
(二)具有教育部核定副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三00元。
(三)具有教育部核定助理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二00元。
(四)具有教育部核定講師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一00元。
(五)其他未具備上開各款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一00元。但獲
有薪傳獎、重要民族藝師或經委員會議同意者,參照教授待遇每
小時一、四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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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重點推廣研習班之授課教師待遇,經與本處協議後定之,每小時
新台幣一、000元以下,六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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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教學需要,得設置「教師助理」,並依「教師助理」本身任用資格
,以本案第四點教師待遇標準之一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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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課教師支領之鐘點費,以不高於原請假任課教師之鐘點費給付標準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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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內聘教師以本處同仁為定義之範圍,其餘無隸屬關係之市府其他單位
服務同仁均為外聘教師;內聘教師之鐘點費,係以本案第四點教師待
遇標準之一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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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考評:
(一)考評項目及百分比:
1.平時考評。
(1)教師出勤狀況20%
(2)學員出席率20%
(3)學員滿意度20%
(4)書面資料20%,如課程大綱、進度表及教學內容等
(5)教學準備工作10%
(6)行政配合狀況10%
2.專案考評。由本處擇定特定班別分組進行。
(二)考評方式:由遴聘委員會參考相關資料審議。
(三)考評結果:本處得依實際開課需要,擇優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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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文化藝術研習班授課教師於任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或請事
、病假超過規定時數,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經
查證屬實者,經師資遴聘小組決議後,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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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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